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实训教学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要统筹规划,按照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实训室建设“四位一体”的指导思想,进一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统筹优势,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办学效益。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的整体规划由教务处制定,各二级学院(部、处)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由所属部门制定。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由学校统筹,在分管校长领导下,教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信息办、计财处、审计处等部门共同对实验实训室建设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凡新建、合并、调整、撤销实验实训室,必须由各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申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立项的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科研或人才培养等任务,有相应的实验实训课程或课程建设规划;
(二)有完善的实验实训项目建设方案、预算方案;
(三)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管理、维护办法;
(四)有合格的实验实训室相关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场所、相关设施及环境条件;
(六)有项目建设经费来源。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立项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部、处)可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向学校申报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申报;
(二)申报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由申报部门组织论证,并经部门集体讨论同意后确定项目负责人,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实验实训室项目申报书》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会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信息办、计财处、审计处等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
(四)经专家论证同意建设的项目,由申报部门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
(五)教务处提出立项建议报分管校长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教务处发布立项通知。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程序:
(一)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所属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含技术标准等);
(二)项目批准建设后,教务处会同项目所属部门将立项材料、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标准等移交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进行项目建设招标、设备采购,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实施项目建设,组织项目验收;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场所、设施和环境改造等相关事项;
(五)信息办负责协调网络信息技术的相关工作;
(六)项目所属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进行项目验收等。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实验实训室所属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并确定实验实训室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其中:公共实验实训室由教务处负责管理,专业实验室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各部门要完善实验实训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工作档案,做好实验实训室使用情况记录,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分类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