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9-30浏览次数:126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和学生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学习、生活的 良好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与严格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确保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政法学院录取,在校接受学历教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港澳台侨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应用

第四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六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举报,认错态度好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三)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五)曾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再次违纪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九条 有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

处理:


(一)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 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二散布谣言、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 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张贴大小字报传播有害信 息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禁止进行文体活动的时间、空间进行影响校园 秩序的活动,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转借、转租学生证、校园卡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盗用、冒用、 涂改、伪造、变造学生证、校园卡、成绩单或其他证件、证明性文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扰乱课堂、图书馆、会场、食堂、学生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


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学生在学习、实习、实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行为的。

第十条 有妨害学校管理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传看、传阅、制作、张贴、传播淫秽的文章、书 刊、图片、音像视频等淫秽资料,或非法文章、书刊、音 像等资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涉及牟利的,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资较大或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屡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寻衅滋事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五)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 或采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卖淫、嫖娼、吸食毒品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七)阻碍、抗拒学校管理人员依据学校管理规定行使 管理职权,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擅自以学校、学校部门、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社团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在校外组织、参加活动, 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代写或买卖学校教学课程认定成绩的论文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学校教学规定的课程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妨害校园管理行为,或行为有悖公序良俗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妨害学校公共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一)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 安全隐患,不听劝阻的;

(二)携带危险品进入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情节严 重的;

(三)非法存放管制刀具的;

 

(四)在校内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五)在校内驾驶车辆不服从管理的;

 

(六)有其他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违反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 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的;

(二)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 用户账号的;

(三)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的;

(四)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不 良信息或非法信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五)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在公共信息平台 发布虚假恐怖信息、有害信息,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 校校园网络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非法拘禁他人的; 策划、怂恿他人殴打、伤害的;故意为他人殴打、伤害第三人提供凶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捏造事实诽 谤他人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隐匿、毁弃、非法占有、修改他人的通知单据、 信件等的;

(四)私刻、伪造公章,伪造他人签名的;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通过语言、 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隐私部位的;

(六)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有侵犯公私财物及学校权益行为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

(二)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物品、教育教 学设备的;

(三)私拉电线,违规使用电器、燃具,擅自挪用或损 坏消防设施的;

(四)故意损坏、占有馆藏图书的;

(五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

 

(七)有其他损害公私财物及学校权益的行为,造成严 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失信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明知他人违纪,阻碍学校及执法机关调查或被调 查时作伪证的;

(二)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奖励及资助申请过程 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 的。


第十六条 学生旷课的,课堂教学按实际缺课学时计算, 实践教学按每日 4 学时计算。在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到 8 学时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达 8-15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 16-23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 24-31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 32-4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 40 学时以上,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考试、考查违规违纪行为,按《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处理。

第十八条 在参加军训、教学实习、交流交换、社会实践、就业实习、勤工助学、挂职锻炼等活动中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违纪需要予以处分的,警告和严重警告可以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审议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备案,也可以由学生工作部直接作出决定;记过、留校察看由学校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违纪学生如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记过以下处分,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研究,可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时,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经 2019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议讨

论通过,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有关违纪处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生效前的违纪行为,适用原《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若适用本规定处理结果轻于原规定的,适 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