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锦年奖”评选办法

发布者:谢涛丽发布时间:2021-10-25浏览次数:1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7]31号)精神 ,在青年学生群体中挖掘先进事迹、树立各类榜样,发挥典型引领的育人功能,从而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向身边的榜样学习,形成“争做上政之星、不负锦绣年华”的校园氛围,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领导

由校学生工作党委、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校“锦年奖”序列评选工作。学工部牵头落实, 各奖项主管部门按奖项既定时间节点实施具体评选工作。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学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奖项设置及限制

“锦年奖”位列上海政法学院校级学生荣誉表彰序列的第三等级,共设置七类模块,详见下表。同一年度的七个模块中,每人最多获评两项荣誉。每年度具体奖项的评选名额和评选时间详见当年度评选通知。

奖项

参评范围

主管部门

军事训练之星

参加军训学生

学生工作部

社区建设之星

在校住宿学生

教学实习之星

参与认知实习学生

教务处

参与专业实习学生

参与职业规划教育学生

参与毕业实习学生

社会实践之星

参与社会实践学生

校团委

志愿服务之星

参与志愿服务学生

校园文化之星

参与校园文化学生

研究生学术之星

在校研究生

学生工作部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具有成就事业、报效祖国的远大理想;具有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并将其化作日常的具体行动;

2. 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勤于实践,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了解国情,服务社会,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

3. 重视体育锻炼,团结友爱,热心帮助他人,乐于参加公益活动。能全面拓展自我综合素质,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4. 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在学生群体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各奖项具体条件

1.军事训练之星

1)参训积极性高,训练成绩突出;

2)组织纪律观念强,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3)文明、团结、进取;

4)军容着装严整,内务卫生规范;

5)军训期间参与易班活动活跃。

2.社区建设之星

1)积极构建有品味的宿舍文化,物品整洁卫生,摆放整齐;

2)关心室友、尊敬师长、礼貌待人、言语文明、爱护公物;

3)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学生社区安全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病等工作,不存在学生社区违章行为;

4)积极配合学生社区床位调整、安全卫生检查等相关工作。

3.教学实践之星

1)参加锦年奖教学实习之星评选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按时进入指定工作岗位,下班需在规定下班时间或经带队老师允许后方可离开;

2)实习学生在工作场所,上班时间不串岗,不干私活,不玩游戏,不擅自参加与实习无关的其它活动;

3)尊重实习单位领导和老师,听从安排、服从分配,安心本职工作,虚心求教,钻研业务,主动适应工作岗位对实习学生的各种要求,并注意团结同事,发扬团队协助精神;

4)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保密制度和行业规定;依法保护实习单位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实习表现优秀,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日志记录全面、认真,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实习课题能运用学过的理论知识对某些实际问题加以分析,并有独到见解;

6)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言行与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充分保持一致,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政策;

7)考勤记录优良者。

4.社会实践之星

1)品德优良,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能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挥模范作用;

2)积极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表现优异;

3)在寒暑假及日常社会实践中,所在团队得到市级以上表彰或经市级以上媒体报道,有突出贡献或有良好的社会影响者优先;

4)在寒暑假及日常社会实践中,所在团队得到市级以上表彰或经市级以上媒体报道,有突出贡献或有良好的社会影响者优先;

5)在我校寒暑假社会实践中,能弘扬实践精神,为促进我校社会实践繁荣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有良好的社会影响者优先;

6)在社会实践组织工作中积极投入、表现突出,体现出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团结奉献精神,得到服务地区、指导教师好评者优先。

5.志愿服务之星

1)品德优良,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能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挥模范作用;

2)热爱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志愿活动,踏实肯干,无私奉献,参加国家级、市级服务工作者优先;

3)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服从安排,表现优异,能够深刻践行志愿服务精神,塑造上政志愿者的良好形象;

4)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红十字工作、无偿献血、捐资助学、扶贫济困、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

5)在志愿活动过程中能作为“志愿者的志愿者”,积极协助志愿活动的顺利开展,如担任岗位组长、班车车长等职位者优先;

6)在重大志愿服务过程中表现突出,事迹感人,得到市级以上表彰或经媒体报道,有良好的社会影响者优先。

6.校园文化之星

1)品德优良,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能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挥模范作用;

2)在非专业领域有特长或者艺术造诣的学生;

3)能够积极组织校内各项文化艺术活动;

4)多次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演出或比赛;

5)德艺双馨,品行端正,在学生中有较高人气;

6)社团管理委员会评选专指在社团文化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党委宣传部、学工部、校学生会评选专指在校园文化宣传领域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大学生艺术指导中心评选专指在艺术团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个人;校心理指导中心评选专指在校园心理健康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个人。

7.研究生学术之星

1)在学业表现方面突出、科研成果丰富,在科研创新、项目攻关等方面展现出较强潜力;

2)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未触犯《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和纪律处分条例》;

3)在校期间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政法学院的论文、专著、专利或其他成果。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般经历以下几个过程,但具体程序须详见当年度相关部门评选通知。

(一)发布通知:各奖项主管部门发布通知,明确当年度评选具体要求和程序;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

(三)院级初评:二级学院或部门单位组织民主评议,结合所提交材料展开初评,形成拟推荐名单,并在院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各奖项主管部门;

(四)主管复审:各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形成评审报告;

(五)校级审议:将报告提交给学生工作党委或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

(六)荣誉表彰:公示无异议后,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统一印制奖状。评奖材料一份归入各奖项主管部门,一份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 荣誉称号的撤销

若发现并查实获奖人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七条 申诉处理

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评选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自20209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