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挖掘和树立榜样,集中展现我校青年学生的精神品格和价值追求,积极营造争先创优、笃志好学的优良校风、学风,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领导
校学生工作党委全面领导学校“三好学生”评选工作,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组织评选。
二级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在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的组织下,具体开展院内的初评工作。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本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毕业年级除外。
第三条 评选比例
(一)校“三好学生”评选比例分为:非毕业年级的本科学生数4%、硕士研究生数6%。
(二)为学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典型榜样作用的,可由职能部门向学工部直接推荐,严格控制名额。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正确,思想积极进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2.品德优良,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能在集体生活中积极发挥模范榜样作用,在过去一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个人综合素质佳。上一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学院基本组织单位(如班级、专业)的前30%,且三大测评模块均无不及格。
对于没有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一年级学生,可综合其入校以来的各方面表现。
4.在学术研究、创新创业、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具有突出成绩或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市级以上(含)荣誉者可予以优先考虑;或为维护学校安定团结以及学院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予以放宽一定条件。
5.学校和学院可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在当年评选时增设条件,并提前告知学生。
各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评选细则。
第五条 评选时间
春季学期开学初组织评选。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向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院内初评:各班级民主评议后产生,报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审核,经学院党总支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3.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复核: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汇总复核各学院上报名单和职能部门推荐名单,形成评审报告和送审名单;
4.校级审议:校学生工作党委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校内公示5天;
5.荣誉表彰: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统一印制奖状,二级学院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荣誉称号的撤销
获奖后,若发现并查实获奖人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毕业之前因违法违纪并受到处分的,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八条 申诉处理
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评选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