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谢涛丽发布时间:2021-10-26浏览次数:1104

为规范本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必要的资助,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使之成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一)帮困助学原则。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学生资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合理的劳动报酬,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压力,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能力培养原则。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作为培养能力和发展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勤工助学,增强社会实践能力,塑造自立自强的品质和创新创业精神。

(三)统一管理原则。勤工助学由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统一管理,协调用工部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同时,用工单位及其人员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切实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遵纪守法原则。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的有关协议。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勤工助学范围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学生私自在校内和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助理类、管理类和学校公共服务类等为主。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以及就近方便学生食宿为考量。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其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部门工作实际情况,上报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通过后适当延长。

第四条  申请条件、程序及考核

(一)学生申请勤工助学条件是:

1.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纪校规现象,未受纪律处分;

2. 学习努力,课程考试基本无不及格现象;

3. 生活俭朴,不抽烟、不酗酒;

4.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勤工助学岗位应当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

(二)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是:

1. 每学期开学初,由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内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各用工部门在该系统内发布勤工助学岗位和要求等。

2. 学生本人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内提出申请,申报岗位。

3. 用工部门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内审核录用岗位。

4. 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可以向用工部门推荐学生,由用工部门进行选聘,并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内核准岗位。

(三)勤工助学的考核要求是:

用工部门应对录用学生进行考勤和考核,检查、验收其工作成果,在每月底前通过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考勤,将考勤表导出后(须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送交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作为发放报酬的依据。

若勤工助学的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提前一个月向用工部门和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若擅自离职或两次考核不合格,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违反劳动纪律、劳动态度差的学生应扣发勤工助学酬金。

第五条  经费管理及报酬支付

(一)勤工助学经费由学生资助奖励中心统一管理,学校计财处负责审核发放。

(二)勤工助学经费的来源是:

1. 学校每年从学杂费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经费;

2. 各用工部门自身的经费或其他收入;

3. 社会资助。

(三)以月计酬的岗位,每月报酬原则上不低于520元人民币。以时计酬的岗位,每小时报酬原则上不低于 13 元人民币。

(四)每月,由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根据用工部门对该同学的考核情况,统一制作上月报酬。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春季学期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