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者:谢涛丽发布时间:2021-10-26浏览次数:1134


    为响应国家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号召,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根据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政法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我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上海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

第二章 受助标准及年限

第三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四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五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生、研究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我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会同计财处负责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完成学校的信息确认。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

(五)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和上报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还款凭证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

笫七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教务处、计财处对学生的申请资格和具体学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按学分制具体产生的学费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八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每年10月根据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提交我校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十一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二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我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第十三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并做好相关档案保管备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10月起施行。

 

上海政法学院

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