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者:谢涛丽发布时间:2021-10-26浏览次数:11

为了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学校决定从2007年起设立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奖学金。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目的

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在校学生的最高奖学金,旨在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或单项能力特别突出的学生。

第二条 评选对象

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均可参评校长奖学金。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参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理想,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3.学习成绩优异,本年度获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

本年度已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者不得再申请本奖项。

(二)参评学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曾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2.在校期间曾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性论文一篇。

3.在社会实践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在市级以上体育类、艺术类比赛中为学校赢得荣誉,个人获得三等奖以上者。

第四条 评选时间、人数及奖励金额

评选工作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步开展。

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在校二年级以上本科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一。

获奖者奖励金额为10000元。(实际发放金额为原特等奖学金的基础上补足差额)

第五条 组织机构

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承担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具体评选由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组织。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教师代表、辅导员和3-5名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院内初评工作,向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提出初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

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登录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提交申请后在系统内下载word版申请表,正反面打印在一张A4纸上,一式两份,交至辅导员处。

(二)学院开展初评工作

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把相关评审材料纸质版和经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线上审核上报给学校,纸质版材料和推荐名单需与系统上报内容一致。

(三)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复核

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对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形成书面报告和建议名单。

(四)学校审核。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书面报告和建议名单。

(五)校级公示。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学校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建议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评审内容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准确、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校长奖学金初评及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真实、符合申请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