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者:谢涛丽发布时间:2021-10-26浏览次数:10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表彰和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校应届毕业生,充分发挥榜样人物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引导上政学子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根据市教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办学实际情况和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工作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评对象

本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为评选对象。

第二条  申请条件

参评优秀毕业生的申请条件是:

一)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等级、比例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分为上海市优秀毕业生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两个等级。

海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不超过本校当年全日制毕业生总数的5%

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不超过本校当年全日制毕业生总数的10%;其中,该名额的95%由各二级学院推荐,5%由校级层面择优推荐。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愿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或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评选时已签约或已有明确就业意向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评选资格:思想道德素质差,存在学术抄袭现象;在校期间曾受到过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者;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不良诚信记录者;本人不申请参评者。

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考试、考核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三次奖学金,其中含一等以上奖学金两次;

2.在校期间至少获得校级以上荣誉一次。

三)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 考试、考核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两次奖学金。在奖学金级别、等第和次数相同条件下,以学生三年综合测评的平均成绩排名进行衡量;

2. 在校期间至少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一次。

四)特殊情形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参加新疆自治区、新疆兵团、西藏自治区专招内地高校应届毕业生计划被录取的,由上级部门直接授予“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授予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学院评选名额。1.在校期间曾服过兵役且在部队获个人荣誉一次、在校期间获校级以上奖学金一次;2.应届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3.参加大学生西部志愿者计划的;4. 参加新疆自治区、新疆兵团、西藏自治区专招内地高校应届毕业生计划,进入体检环节后而没有正式入选,并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认可的。

第五条  组织领导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具体评选事务由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负责。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学院学工负责人、辅导员和3-5名学生代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评审细则并展初评工作。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填写市优秀毕业生或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学院初评、上报

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初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推荐名单,学院内公示5天。

三)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复核

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汇总复核,形成送审名单。

四)学校审议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会议,审议名单。

五)校级公示

校内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学校审定、上报

校长办公会审定名单后,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后授予荣誉证书;

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其中,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由校团委启动程序,学生工作部会签,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授予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

七)材料归档

获奖材料分别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档案室。

第七条  荣誉的撤销

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在离校前违法违纪违规的,或未能正常毕业的,将撤销其获得的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2091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