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表彰和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校应届毕业生,充分发挥榜样人物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引导上政学子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根据市教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办学实际情况和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工作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
本校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
第二条 评选等级、比例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分为“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和“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两个等级。
“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不超过本校当年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总数的5%。
“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不超过本校当年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总数的10%。
第三条 评选时间
评选时间为每年4-5月。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2.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并能够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4.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评选时已落实就业去向的毕业生优先。
(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奖学金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三年学制的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①校级学业奖学金两次,新生学业奖学金除外;②国家奖学金一次;③校长奖学金一次;
两年学制的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①校级学业奖学金二等奖以上(含)一次,新生学业奖学金除外;②国家奖学金一次;③校长奖学金一次。
2.在校读研期间至少获得校级以上(含)荣誉一次。
3.科研能力或本专业能力突出。在读期间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学术型研究生两篇以上(含),专业型研究生一篇以上(含),且论文不能有《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论文发表刊物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情形;本专业能力突出,是指按照二级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参照学校科研考核的规定进行认定。
(三)“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在校读研期间至少获得校级以上奖学金一次(含),新生学业奖学金除外。
2.在学术、创新或社会实践领域表现优秀,取得一定成绩,获得校级以上(含)奖项者优先。
(四)特殊情形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 参加新疆自治区、新疆兵团、西藏自治区专招内地高校应届毕业生计划被录取的,由上级部门直接授予“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授予“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学院评选名额:
1.在校期间曾服过兵役且在部队获个人荣誉一次、在校期间获校级以上(含)奖学金一次;
2.应届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
3.参加大学生西部志愿者计划的;
4.参加新疆自治区、新疆兵团、西藏自治区专招内地高校应届毕业生计划,进入体检环节但未正式入选,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认可的。
第五条 组织领导
(一)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学工部资助奖励中心具体组织和实施。
(二)二级学院应设立评审委员会(一般同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评审细则组织开展初评工作。
(三)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实行席位制。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初评、上报
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推荐名单,学院内公示5天。
(三)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复核
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汇总复核,形成送审名单。
(四)学校审议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名单。
(五)校级公示
校内公示7天。
(六)学校审定
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七)荣誉授予
“上海市优秀毕业生”,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并颁发荣誉证书。
“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成功入选大学生西部志愿者计划和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分别由校团委和校武装部启动“上海政法学院优秀毕业生”推荐程序,学生工作部会签,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直接颁发荣誉证书。
(八)材料归档
获奖材料分别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荣誉的撤销
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在离校前违法违纪违规的或被发现曾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不良诚信记录者,以及未能正常毕业的,将撤销其获得的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学校和学院可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在当年评选时增设条件,并提前告知学生。
第九条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