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院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章程
(2026年4月2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上海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际法学院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以下通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院层面上实现职能的载体,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学院教授治学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二章 组织与委员聘任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人。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聘任条件
1、在岗在编并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够跟踪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3、具有较高的学术能力、严谨的学术道德和良好的教学效果;
4、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团队合作精神;
5、身心健康。
第五条 由学院党政联席会酝酿决定学术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范围及名额,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正式委员经学院在编在岗的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调离学校时,自动解聘其委员职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聘期三年,到期前一个月举行新一届教授委员会选举。
第八条 如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由于身体、职务变迁、本人意愿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委员会活动,可经本人申请、教授委员会批准,可辞去委员职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可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增加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候选人,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产生。
第十条 如遇学术委员会委员退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候选人,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 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学术委员会组成人选,在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正式履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关于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职责
1、审议学院本科和研究生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新增本科和研究生专业申报事宜;
3、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4、审议学院各类“质量工程”项目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5、审议学院实验室有关事项;
6、完成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关于科研工作的职责
1、负责学院科研规划,对学院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指导学院科研发展规划的制订,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3、审议、推荐上级主管单位招标的纵向项目;
4、审议、推荐校级以上教学和科研奖项;
5、审议和评定学院发布的科研项目及学术活动方案;
6、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关于学科建设工作的职责
1、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规划的实施;
2、推荐学院学科建设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学科点负责人,推荐新增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候选人;
3、确定新增学位点及重点学科的申报名单;
4、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5、完成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关于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职责
1、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2、审议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考核、荣誉称号等;
3、评选、推荐参加国内外学习培训人选。
第十六条 对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提请决议,否则只能议事不能决议。
第十八条 凡属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需经学术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学术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票决制,有名额限制的决策事项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无名额限制的决策事项须经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赞成方能通过。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可由他人代替参与学术委员会决策,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参加会议及有关活动者,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终止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本人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害了学院声誉或权益,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终止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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