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9-02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0111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推动学院学科建设发展,激励教师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创作高质量的学术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本院在职教师以第一署名人的身份,标注作者单位为上海政法学院,取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优秀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除被二次传播的论文或摘要,发表在报纸上的论文不满1500字,以及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不满3000字的,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

发表在虽属核心期刊,但系非正常刊期内的增刊、专刊、特刊等上的论文,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

第三条 时间与程序

(一)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结合每学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每年8月底开始进行统计,12月底前实施奖励。

(二)优秀科研成果的统计与鉴定由科研处具体负责,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条 权威期刊论文奖励

在《求是》、《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新华文摘》转摘全文的,每千字奖励2000元。

第五条 核心期刊论文奖励

(一)核心期刊分为重要核心期刊和一般核心期刊,详见《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工作考核细则》相关规定。

(二)凡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千字奖励800元。

(三)凡在一般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千字奖励300元。

(四)在当年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只统计一般核心期刊论文篇数,但不在奖励之列。

第六条 重要报纸论文奖励

在重要报纸的学术理论版发表论文的,每千字奖励500元(重要报纸目录见《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工作考核细则》附件二),由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成果,重复发表的,只奖励一篇。

第七条 转载论文奖励

在国内期刊、报纸上发表的非核心期刊论文,被以下期刊二次传播原文或者摘编论点(不含标题性索引)的,凭转载原件,按照不同情况予以奖励,但不再重复计算科研分。

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部分转载的,每千字奖励300元;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每千字奖励300元;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刊发论文摘要的,每千字奖励200元。

同一论文被以上期刊重复转摘的,只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奖励。

二次传播论文不足1千字的,以1千字计;超过1千字的,以千字为计算单位,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学术专著奖励

经学院批准同意纳入“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或者以“上海政法学院”冠名的出版系列丛书但未接受学院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个人独著),字数在30万以上的,每部奖励1万元;30万字以下的,每部奖励6000元。字数及出版日期以版权页的标注为准。

第九条 奖励配套制度

重要奖励实行奖励配套制度。具体配套项目和比例是:

(一)本院教师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软科学基金委员会评定的奖励,凭获奖证书和奖金发放证明或文件,由学院按照1:2的比例配套奖励;

(二)本院教师的科研成果获得司法部、教育部等中央部委的奖励、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评定的奖励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决策咨询奖、内部探讨优秀成果奖、上海市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市级奖励的凭获奖证书和奖金发放证明或文件,由学院按照 1:1的比例配套奖励。

同一成果在多处获奖的,只按照最高奖励给予一次配套奖金;先前已经领取的配套奖金与后获得的奖金差额可予补发,但不重复发放配套奖金。

第十条 合作成果的奖励

本办法规定的论文、著作,凡属我院教师合作撰写的,第一署名人获得奖励的60%,其余40%由其他合著者分配。

第十一条 违规情况的处理

弄虚作假欺骗奖励或者违反《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一律返回全部奖金,并酌情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生效与解释

本办法自201091日起实施,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