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我校编制了《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校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中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校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部门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校编制的《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校主要在“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进行公开。本校“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具体网址为http://www.shupl.edu.cn/web/xxgk。
此外,本校还将根据具体实际,分别通过文件、会议、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当公开的信息产生后,本校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校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校申请获取。本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部门
本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为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办公室;
时间为工作日8:00——16:00;
电话:39225076;
E-mail:office@shupl.edu.cn。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请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有明确的公开申请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载体形式以及本校提供信息的方式。
(三)申请途径
向本校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并提交《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校“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校受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校提交书面申请。
本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校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校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予部分公开;
5.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明确或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本校已经作出答复的,将不再重复处理。
(五)处理时限
本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将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校提供信息需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将在申请人办妥缴费手续后即予办理。
(六)收费标准
本校依申请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收取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政。如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需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校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上海政法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外青松公路7989号求实楼312室
邮政编码:201701
投诉电话:021-39225153
电子信箱:jiandu@shupl.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