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十二五”内涵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十二五”内涵建设的顺利推进,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市教委《“十二五”上海市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市级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11〕139号)和我校内涵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教委下拨给我校的“上海地方本科高校‘十二五’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十二五”内涵建设专项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估;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原则。“十二五”内涵建设各项目设立独立科目,经费单独核算,注重节俭高效。学校“十二五”内涵建设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条“十二五”内涵建设项目实行两级管理,由各二级学院“十二五”内涵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和职能部处负责人负责。项目承担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严格按照市教委有关规定和对项目的批复,负责管理经费、组织队伍、按期实施项目建设。
第五条“十二五”内涵建设项目实行立项、结项监督审计制度。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领导人员、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项目承担部门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和项目申报书的建设任务、目标制定详细的经费预算表,由业务主管部门(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人事处、国际交流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主管校长初审后报“十二五”内涵建设工作小组审批并建立预算档案。
项目经费预算表内容应包括:子项目名称、子项目预算金额、经费支出用途等内容。(具体见附表1)
第七条超过壹佰万的项目应成立项目预算工作小组(三人)共同签字上报预算。项目主管平台也应成立预算审核小组共同签字。“十二五”内涵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由分管校长、设备处、计财处、审计处、专家组等共同参加的专题会议审批预算。
第八条项目承担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更改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的,严格按照《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动态调整相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13〕31号)的文件要求,填写《上海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四级及以下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3),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十二五”内涵建设工作小组审批,“十二五”内涵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再上报市教委审批、报备。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十二五”内涵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学校计财处建立“专项经费使用册”。各项目应严格按预算支出,并达到项目预期目标。
第十条项目立项后经费拨付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50%。实验室建设经费按需拨付。招投标项目按照相关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执行。
第十一条校“十二五”内涵建设工作小组定期对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考核,未通过考核检查的,由计财处停止账户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十二五”内涵建设经费支出管理按照我校教学、科研、人事、外事、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预算内经费审批程序:项目经费单项支出在三千元(含三千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单项支出在三千元至五千元(含五千元),由项目负责人和各平台业务主管部门、校“十二五”内涵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签字;五千元以上的,还须报“十二五”内涵建设工作小组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单项支出超过一万元以上,还须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签字;单项支出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最终由校长审批签字。
第十四条内涵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教学、科研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
(一)人员经费。指用于引进、特聘和培养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中青年教师,建设双师团队及学生培养所发生的支出,以及重大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的奖励等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所占比重一般不超过40%,教师专业能力建设平台除外。
(二)教学、科研经费。指内涵建设项目用于国家或上海市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教改研究项目的配套经费;我校内涵建设规划中的科研和教改项目(属于“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类按课题制管理要求管理的项目)以及引进人才的研究启动经费。按课题制管理要求管理的项目经费,包括课题直接经费即主要使用于课题本身的差旅、交通、调研、出版、设备、资料、打印、办公用品、文化用品等费用和课题间接经费即招待费、评审费、咨询费、劳务费、研究生补贴等。课题间接经费需严格控制支出比例,其支出与支出比例应符合上海市科研经费的有关规定。
(三)业务费。指非课题制管理的项目中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专家和临时人员(含助研)的咨询、劳务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招待费、出国费支出,按照上海市教委(沪教委财〔2011〕139号)规定执行。
(四)设备购置费。指为了完成内涵建设项目的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任务而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护等支出。
第十五条“十二五”内涵建设项目中有关设备采购的,应按照学校设备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设备采购必须由设备处统一采购。
第十六条凡使用“十二五”内涵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充分及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凡使用“十二五”内涵建设经费取得的科研(教改)成果必须标注“上海政法学院‘十二五’内涵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十二五”内涵建设项目经费不得与教育高地建设项目、央财项目以及市教委拨款项目等交叉使用。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十二五”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应按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十二五”内涵建设项目资金不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四章 监督审计
第二十一条学校“十二五”内涵建设工作小组会同纪检、监察、计财、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十二五”内涵建设工作小组配合市教委等上级部门对内涵建设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后,由项目负责部门提供经计财处确认并签章的内涵建设项目专项经费使用决算明细表,供审计部门审计。
决算明细表应附文字说明,说明资金使用效果和资金管理情况、资产性支出和消耗性支出的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十二五”内涵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修订版)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上海政法学院“十二五”内涵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调整申请表.doc
附件3:上海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四级及以下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doc
上海政法学院“十二五”内涵建设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