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5-20浏览次数:0

(2012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的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为了对我校科学研究进行规范管理,营造良好学术风气,强化我校科研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惩处学术研究中出现的不端行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为上海政法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和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违规问题,受理学术规范问题的举报,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工作。

第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直接举报。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

(一)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备案,启动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二)具体调查和处理相关规定见《上海政法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学校行政部门为学术不端行为处置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规范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