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
“十二五”内涵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十二五”内涵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上海政法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档案包括“十二五”内涵建设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图片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尤其是佐证项目建设绩效成果和建设过程的原始材料与基础数据。
第三条 各分管平台、二级学院、各内涵建设项目要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严格执行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校“十二五”内涵建设工作小组统一指导内涵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内涵建设工作办公室、各分管平台、二级学院分级管理有关档案。重要材料实行多级存档备份制度。
(1)校“十二五”内涵建设规划总体材料(含一、二级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市教委的年度进展报告等材料由内涵建设工作办公室存档管理。
(2)三级项目材料(含网上进度填报材料)由内涵建设工作办公室、分管平台同时存档管理。
(3)四级项目申报书及预算表、中期检查表、结项验收表等材料,分别由内涵建设工作办公室、分管平台、项目负责的学院(部门)存档管理。预算表同时交计财处、审计处备案并存档。
(4)四级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建设成果(佐证材料)由分管平台、项目负责的学院(部门)存档管理,随时供市教委检查。
(5)五级(含)以下项目材料,由项目负责的学院(部门)存档。预算表必要时交计财处、审计处备案。
第五条 以上相关部门的领导为相应档案管理负责人,负责审定各类档案。各分管平台、二级学院需确定本部门(本项目)的兼职档案员,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并按时提交档案。
第六条 档案一般采取电子文件与纸质档案并存的措施。
第七条 校“十二五”内涵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抽查档案管理情况,并列入项目考核内容。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由“十二五”内涵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政法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