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校门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17浏览次数:73

上海政法学院校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校门管理,保持良好的校园秩序,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出入校门管理

第一条校门通行时间为每天6:00-22:30。其他时间如有特殊情况进出校门的,须凭本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二条本院师生员工进出校门,须佩戴校徽或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自觉接受门卫查验。

第三条凡来院学习、工作、生活7日以上的外来人员进出校门,应主动出示学院有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自觉接受门卫查验。

第四条凡外单位借用学院场馆或来院参观,须提前三天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送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机动车进出校门必须遵守《上海政法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道路和交通标识行驶,减速慢行,禁止鸣号。

本院车辆进校须持学院核发的“通行证”。非本院车辆进校须向门卫说明进校原因,经核实登记后,换取“临时通行证”。

车辆离校时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查验,载货车辆出门的须交付发货部门签署的出门单。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校,特殊情况需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六条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进入校园后应按标明的停车点停放。

第二章 对外接待和会客管理

第七条对来院办案的司法人员,门卫值班人员应问明情况后放行,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对来院进行行政和业务检查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应在问明情况与相关职能单位联系确认和登记后放行,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对其他因公来院联系工作,接洽业务的外单位人员,须凭介绍信、身份证经登记并与相关部门电话联系后,办理进校手续。

第八条因私会客访友的,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并与被访者电话联系后,在门卫室办理会客手续,无证件者不予接待。来访人员须当日21:00前离校。

学生宿舍、办公室、临时工宿舍禁止他人留宿。来访人员出校门时应提交经被访者签名的会客单。

第九条国内外或境外记者来院采访的,需经学院宣传部或院办许可,并由专人带领,方准进入校园。

第十条外来人员携带大件物品入校的,应接受门卫查验登记并在会客单上注明,以便离校时复验。

被访人托来访者携带物品出校,须由被访人开具物品出门单交门卫查验后放行。

第十一条推销人员、醉酒者、拾荒及衣冠不整者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章 物品携带管理

第十二条携带公物(如建筑材料、仪器设备、办公家俱、工具器材以及数量较多的办公用品,书籍等)出校的,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开具物品出门单,经门卫查验后放行。没有业务主管部门开具物品出门单的,门卫不得放行。

第十三条携带大件私人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经门卫查验后放行。

第十四条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出校门,应先向保卫部门报告经核实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装运到院内指定地点。离校时须提交物品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的出门单,经门卫查验后放行。

第四章 门卫设置与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岗位设置:门卫常规执勤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为站立岗;高峰时段执勤不得少于四人,人员安排须机动前移至道口。

第十六条岗位职责:负责校大门区域治安、交通秩序管理,做到无人群聚集,无车辆拥堵;负责进出校大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畅通;负责进出校大门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控可疑人员混入,严防发生人、车事故;负责辖区的环境整治工作,做到无车辆乱停乱放;负责辖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到反应迅捷。

第十七条执勤标准:上岗时着装须规范,季节交替换装须统一;上岗时仪表端庄,精神饱满,站立岗姿势呈跨立式。遇人询问或询问他人时,应先行举手礼,再进行回答或询问,做到热情、礼貌。对进出校门的车辆要做好车号牌和进出时间的登记。严格考勤和交接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接班人员未到岗,当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下班。当班期间不准抽烟,班前不得酗酒,班内严禁喝酒。警卫室内衣帽不乱挂,桌面无杂物,不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进入闲杂人员。

第十八条门卫值班人员应认真热情接待各类人员,认真做好各类情况处置,如实填写值班记录,搞好交接班工作。对有碍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治安秩序稳定、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劝阻或制止,发现治安、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门卫值班人员对代收快件应问明情况后进行登记,并及时与收件人取得联系或直接将代收的快件送达相关部门或个人。

第二十条保持校门口整洁、畅通,校门两侧不得停放自行车,校门外喇叭口通道不准堵塞,不得设摊、校门口不得张贴海报、广告,不得放置会议通知、指路牌等。

第二十一条保持门卫室内整洁有序,不得在门卫室内嬉笑打闹,不得在门卫室内吸烟喝酒吃东西,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门卫室内逗留闲谈。

第二十二条门卫值班人员应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对不服从监督管理的人员,职能部门将依据管理规定会同派遣的服务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有效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或不服从学院有关部门管理,妨碍门卫工作的,情节轻微的由保卫处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保卫处上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应受行政处罚或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由保卫处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