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青年教师联谊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17浏览次数:18

上海政法学院青年教师联谊会章程

2008年2月拟订、2009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全称为“上海政法学院青年教师联谊会”,简称“上政青联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系由上海政法学院青年教师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交流、敬业、奉献。在学院工会的领导下,致力于团结广大青年教师,增强凝聚力;加强社会联系与实践,增进校际间及校内青年教师的交流与合作(包括与国外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青年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由上海政法学院工会领导下的优秀青年教师群体组成,接受上海政法学院工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上海政法学院优秀青年教师的联谊活动,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凝聚优秀青年才俊,激发合作、奉献热情。

   第六条 推动优秀青年教师在思想、业务、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合作和创新。

   第七条 及时反映青年教师在思想、教学、生活上的情况,为学校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条 在青年教师中做好学校政策的宣传,协助有关部门为青年教师排忧解难。

   第九条 组织开展丰富多彩、适合青年教师特点的实践及文体活动,推动多元化、专门化联谊活动的展开,不断提高各项联谊活动的吸引力,活跃青年教师的业余生活;

   第十条 组织开展校内外青年教师学术类、文体类的文化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根据自愿原则,原则上年龄在4 5周岁以下的本校在编在岗的青年教职员工均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审批后,即可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遵守《上海政法学院青年教师联谊会章程》。

   (二) 宣传上海政法学院,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三) 服从本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安排,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积极为联谊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四) 为其他会员提供各种信息资源,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各种权利:

   (一) 出席本会召开的相关会议。

   (二) 拥有本会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 对本会的工作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 无偿享有本会和其他会员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源,并享有互助权。

   第十四条 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自愿退出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全体大会的代表机构,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机构、各分联谊会为联谊活动的实施机构。

   第十六条 全体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三年召开一次。其任务是: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产生理事;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审议理事会及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审批年度财务预决算;通过重要决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各1名,理事若干名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由各二级工会推荐产生,负责所在二级工会青年教师会员的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理事会负责推举会长和副会长。会长、副会长和理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两届。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通联部、学术部和活动部共四个职能机构,分别负责并处理相关的日常事务。各部(处)负责人经会长提名,由理事会任命。

   每部(处)设部长(秘书长)1名。

   秘书处负责有关文件、文案的起草、收发和保存,并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通联部负责会员的联系和校际间的交流。

   学术部负责各种学术、咨询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活动部负责各项调研、考察、社会实践及联谊活动等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联谊会活动组织管理的需要,设置联谊分会。各分会的活动在理事会的指导下、在理事会各职能机构的协助下开展工作。

   各部(处)、联谊分会之间应当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理事会负责监督并指导各部(处)、各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各项选举和决定均以“简单多数通过”为原则。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社会及个人赞助。

   第二十三条 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全体会员监督,支出按理事会的年度预算执行,年终由秘书处向全体理事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筹委会协商、推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 (草案)经“上海政法学院青年教师联谊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