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外籍专家、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17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外籍专家、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统称为“外教”)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聘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外教是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不断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及办学水平,更好地为国家建设培养人才。

第三条聘用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择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效果”的原则。学院教师可以承担并能取得同样效果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用外教担任。使用市教委、市司法局或学院经费聘用的外教,必须全部用于计划内招收学生的教学工作或本院师资的培养和科研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聘期在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外教。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受聘者必须具有相近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 60岁以下;受聘为外籍专家者,应同时具有 3年以上的教学或科研经历。

第六条 受聘者须对华友好,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拟聘用外教的部门,应在每年 3月15日前填写聘用计划报批表,送交国际交流处初审后,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聘用部门应根据批复的聘用计划,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与拟聘人员联系,确定来院的工作内容、责任和时间,并以书面形式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九条 聘用部门与国际交流处共同组织对拟聘人员进行面试(或电话测试),确定最终人选。

第十条 聘用部门将《聘请外专外教申报表》及有关书面材料(一式五份)在外教拟到任前3个月送交国际交流处。书面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中外文)、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前任工作单位推荐信(如在国内任教,应提供《外国文教专家推荐信》)、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无误后报市外国专家局,在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后,由聘用部门寄送拟聘人员,以便其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外教应在每学期开学前 7-10日内到校,聘用部门须在外教抵达前15日书面通知国际交流处,以便接待,安排住宿。如未经国际交流处同意,提前10日以上到达的,因外教宿舍无法入住而产生的费用由外教自理;虽经国际交流处同意而未告知外教抵达日期的,自其抵达日起15日内的住宿由聘用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原则上开学前7日内,国际交流处代表学院与外教签订工作合同。


第四章教学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聘用部门根据合同安排外教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并严格按合同对其进行管理。外教每人每周至少应承担全日制学生 16— 20节课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外教原则上不得为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工作,聘用部门也不得随意安排他们开设计划外课程。如确有必要安排额外的教学工作,须征得外教本人及国际交流处的同意,并支付合理报酬,且每周课时不宜超过4节。

第十六条 聘用部门应审定外教教学计划和教材,包括用于参考的文字、影视及其他资料。凡使用外国原版教材的,应对其中的思想政治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七条 聘用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和教师(可含外教)观摩外教讲授的课程。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定期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及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国际交流处备案。原则上要求试用期内听课2次,试用期满后每学期不少于2次。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通过试用期或续聘的依据。

第十八条 外教教学事故的认定由各聘用部门参照学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外教如出现教学事故,由各聘用部门将材料报国际交流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发生教学事故3次以上者,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原则上,外教无特殊理由不允许请假或调课。因特殊理由需要请假或调课的,应征得聘用部门或教务处的批准,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外教在病假、事假期间应委托其他外教代课或及时补课。

第二十条 聘用部门应配备一位政治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教的联系教师,在其任教班级中委派一名政治素质高的学生作为联络员,协助其开展教学。以上人员的名单应随聘用申报表同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聘用部门应把外教纳入本部门教职工管理范围,鼓励本部门人员与外教建立平等互助的友好合作关系,关心外教的工作与生活。要主动向外专、外教介绍我国国情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帮助他们了解中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外教在我院任教期间,不得从事与我院教师身份不符的政治、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和科技秘密、生物资源等方面的调查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聘用部门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国际交流处。


第五章生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教的生活服务和福利待遇由合同及附件明确规定,国际交流处按合同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外教在我院任教所需的健康证、专家证及工作许可,并协助他们办理在校期间的因私出入境手续。国际交流处还根据合同提供其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外教参与社会活动,如接受采访、讲学、开展咨询服务等,应事先征得国际交流处同意。聘用部门如获悉此类信息应及时告知国际交流处。

第二十六条 外教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一)聘期为一学年的,学院承担往返国际国内旅费(经济舱);聘期在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但不足一学年的,学院承担单程国际旅费(经济舱);不足一学期的,费用自理。原则上要求外教从最近口岸出入境。

(二)外教的工资标准由国际交流处按其任职资格、教学经历、教学要求及所教专业制定,并报计财处审定。除根据协议交流的教师和国外友好团体的志愿者之外,外教的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热门专业外教的工资标准,由学院参考国家标准制定。

(三)外教工资的计算时间始于教学工作开始之日,止于教学工作结束之日,工作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记发。聘用部门应在每月底提交外教考勤表,国际交流处根据出勤情况记发工资。聘用期内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工资照发。

(四)外教在聘用期内,由学院提供住房及必要的生活设施。聘用期满15日后,除批准继续留住的以外,不再提供住宿。

(五)外教提供抵达、离任时原则上由聘用部门接送,外教因公的通讯、交通等费用凭票据报销。

(六)外教在受聘期间享受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和学院假期的休假,可享受一个重要宗教节的假日两天;受聘方要求过其本国国庆节,可以休假一天。外教的休假与教学安排冲突的,聘用部门应与其商量,妥善安排好教学工作。外教离开本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日报告国际交流处,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

(七)外教请病假,应出示医生证明。病假在30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若病假在30日以上,或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教学的,合同自然解除。聘用部门应及时向国际交流处汇报,以便办理有关手续。

(八)外教请事假须经聘用部门及国际交流处同意。在合同期一学期或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日。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日。外教事假结束后,应及时补课。

(九)学院承担外教在医院就诊费用的80%;就医交通、挂号、镶牙、洗牙、整容、按摩、配眼镜、住院就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品等费用由本人自理。学院为签订长期(一学期以上)工作合同、符合投保要求的外教购买其任期内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七条 根据协议,派到学院的义务教师享受第二十七条第(三)至(八)款所提供的待遇。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八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政法学院短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学科建设,促进对外交流,规范短期外国专家来院的学术交流活动,根据外交部、上海市外办和市司法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短期外国专家,是指经国际交流处批准,由院主请,在院内讲学、访问、参观(以下统称为讲学)少于2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由国内其他单位主请,应院有关部门邀请的外国专家、学者等。

第三条邀请短期外国专家应学院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出发,以促进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为目的,坚持“取长补短,精干必需讲究效益原则


第二章 邀请短期外国专家程序


第四条根据学院外事经费预算和发展的需要,国际交流处确定每年邀请短期外国专家的名额。拟邀请短期外国专家的部门应在每年11月国际交流处提交次年拟邀请短期外国专家的计划。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主请部门应在外国专家来华前3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提出接待申请,填写邀请外宾来院讲学、访问申请表确定接待经费数额及经费来源接待计划活动安排等事项。

第六条国际交流处市司法局、市教委、市外办办理报批手续和入境签证通知。专家入境后的接待与讲学事宜由主请部门负责,国际交流处予以协调,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主请部门应在专家来华前3个月到国际交流处办理确认手续(包括外国专家是否按原计划来院讲学及对方地址是否有变更等情况)。国际交流处有权根据情况的变化,调整邀请外国专家短期来院讲学的计划。

第八条邀请外国专家来院顺访,须提前一周将填写完整的邀请外宾来院讲学、访问申请表国际交流处临时安排的顺访、座谈,应事先将到访者人数、国别、身份和访问时间以书面形式交国际交流处备案。若接待外国记者外交人员,以及进行敏感性内容交流,必须事先征求国际交流处意见,必要时由国际交流处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短期外国专家的待遇


第九条院一般不承担外国专家的国际旅费。为便于接待和节省费用,外国专家来院应选择上海为境口岸。若因交通条件所限,需从其他口岸入境事先报国际交流处批准院可承担其国内部分的交通费。否则,外国专家在华的省际交通费由本人承担。院原则上不提供顺访外国专家国际、国内旅费。如有特殊情况,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承担其国内的交通费。

第十条短期外国专家来院讲学一般安排在院内外教宿舍住宿,餐费每人每天70元人民币,其他的必要费用如车费、参观费等)均纳入公杂费,公杂费每人每天150元人民币(资深专家可酌情增加)。外国专家讲学期间的医疗费自理

第十一条外国专家讲学期限超过一周,接待部门可安排一次市内参观活动。外国专家讲学期限超过1个月的,接待部门可组织一次上海邻近地区一日游。所需费用可在公杂费中支出。对来院顺访的外国专家,一般不安排去外地旅游。

第十二条外国专家讲学期间,主请部门可协同国际交流处宴请外国专家一次。宴请陪同人数视外国专家人数而定。一般不超过3人。对于一些有较高身份的专家,需院长出面宴请者,接待部门须事先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由国际交流处协调安排。所需费用可在公杂费中支出。


第四章 短期外国专家的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邀请外国专家短期来院讲学应注重实效,讲究效益。主请部门应妥善安排,周密计划,确保外国专家在院期间以主要精力用于讲学、、科研等活动。主请部门应组织好有关教师、学生参与活动,尽量扩大收益面。

第十四条国内其它院若邀请我院聘请的专家前往讲学,应在外国专家来华之前与主请部门联系,以不妨碍在我院讲学为原则。外国专家赴外地的交通费及其它一切费用由邀请单位或专家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外国专家讲学结束后,主请部门应在15日内写出外国专家讲学效益的总结报告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处根据原审定的接待计划及实际情况给予报销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