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仲飞校长接受上海法治声音专访谈依法治国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1-05浏览次数:0

 

“上海法治声音”自114日起陆续推出四期精心准备的视频专题节目“依法治国专家谈”,认真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我校校长周仲飞教授应邀接受专访。

周仲飞教授在专访时提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治国的方略做了顶层设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路径是坚持党的领导,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决定》提出了众多依法治国的创新理论和创新方法,需要我们进一步领会、研究与实践。

周教授主要就科学立法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他说,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前提就是立良法。立良法,至少有三种措施。

第一,逐渐改变部门立法的做法。传统上,我国立法基本是部门牵头立法。部门立法的弊病在于部门可能会将部门利益纳入立法中,为了维护部门利益而不顾所涉立法应有的立法目标。《决定》提出了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的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为改变部门立法指明了方向。第二,深入推进民主立法。民主立法就是公众应该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和论证。我们常说现在法律无权威,法律无权威的一个原因是公众对法律缺乏信仰。解决公众对法律缺乏信仰的一个方法就是让公众参与到立法过程中,他们会对亲历制定的法律倍加呵护,对其的信仰也会随之而生。《决定》提出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是针对过去公众参与立法存在的种种问题提出的改进举措。第三,完善政府立法。他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不得通过条例或者规章给自己设定权力。由于政府的行政权力存在着减损公民等合法利益、限制他们自由的风险,政府立法应该采用比例原则。比例原则首先要看立法的合适性,即政府的一项立法是否适合于实现其设定的目的。其次是必要性,即政府的一项立法是否为实现其设定的目的所必需,换言之,是否已经存在着能够达到该目的的其他法律,如此,则拟定的立法就无必要再制定。第三是狭义的比例性,即政府的一项立法所产生的优点是否大于缺点,这就要求对立法进行成本收益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周教授还提到,《决定》提出了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他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法律面临着重大改革。《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都需要修改,还需要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条例》、《银行或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包括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等法律法规。对于这些法律的修改和制定,从立法方法上,可按照《决定》提出的由人大主导,委托第三方起草草案。从内容上,要注重吸收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和各国成熟的金融法改革成果,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但不必完全照搬国外的立法。我们还可以提出我们自己的金融立法新理念和新内容,如可以强调金融立法目标要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等。

 

新闻来源:http://www.lawsvoice.com/archives/2678

党委宣传部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