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内涵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01浏览次数:0

沪政院规【2014215201411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内涵建设工作顺利推进,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市教委《“十二五”上海市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市级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11139号)和上海市教委《2014年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使用指导意见》(沪教委高〔20136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内涵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教委下拨给我校的地方高校内涵建设经常性经费(以下简称“内涵建设经费”)的管理。市教委在内涵建设经费中指定支持的竞争性项目按照市教委相关项目资金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条内涵建设经费实行“统一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估;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原则。内涵建设各项目设立独立科目,经费单独核算,注重节俭高效。学校内涵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条内涵建设项目配合学校两级管理,实行两级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内涵建设项目负责人一般为项目承担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重点学科建设类项目、学校统筹的特色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学院(部门)、个人应根据项目的性质,严格按照市教委有关规定和对项目的批复,管理经费、组织队伍、按期实施项目建设。

第五条内涵建设项目实行立项、结项监督审计制度。所有与建设经费有关的人员、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项目承担部门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和项目申报书的建设任务、目标制定详细的经费预算表,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内涵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并按照市教委内涵建设经费使用相关要求报市教委备案,同时建立预算档案。

项目经费预算表内容应包括:子项目名称、子项目预算金额、经费支出用途等内容。(附件1

第七条预算超1,000,000元的项目,按照学校大额度资金使用要求操作执行。

第八条项目承担学院、部门(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经费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的,严格按照《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动态调整相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1331号)的文件要求,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内涵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2)、《上海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四级及以下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3),经业务主管部门、内涵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内涵建设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再上报市教委审批、备案。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内涵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学校计财处建立“项目经费使用册”。各项目应严格按预算支出,并达到项目预期目标。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经费拨付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50%实验室建设经费按需拨付。招投标项目按照相关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执行。

第十一条 内涵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考核,未通过检查考核的,由计财处停止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内涵建设经费支出管理按照我校教学、科研、人事、外事、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内涵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教学与科研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

(一)人员经费指用于引进、特聘和培养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中青年教师,建设双师团队及学生培养所发生的支出,以及重大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的奖励等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教学与科研经费,指内涵建设项目用于国家或上海市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教改研究项目的配套经费;我校内涵建设项目中的学科与学位点建设、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类按课题制管理要求管理的项目经费以及引进人才的研究启动经费。按课题制管理要求管理的项目经费,包括课题直接经费和课题间接经费。课题直接经费是指开展项目建设所需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设备购置和使用费、会议费、印刷费等合理性支出。课题间接经费是指为开展项目建设而发生的专家咨询、成果鉴定、评审费、业务招待费、劳务费等合理性支出。课题间接经费需严格控制支出比例,其支出与支出比例应符合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规定。

(三)业务费指非课题制管理的项目中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专家和临时人员(含助研)的咨询、劳务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招待费、出国费支出,按照上海市教委(沪教委财〔2011139号)规定执行。

(四)设备购置费指为了完成内涵建设项目的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任务而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护等支出。

第十四条课题制管理项目预算内经费审批、签字标准为:项目经费单项支出20000元(含)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单项支出在20000元至50000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校内涵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内涵建设校领导审批签字;单项支出超过50000元的,还须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签字。非课题制管理项目的经费审批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内涵建设项目中有关设备采购的,应按照学校设备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设备采购必须由设备处统一采购。

第十六条 凡使用内涵建设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充分及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内涵建设经费中用于基本建设的,应按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内涵建设经费不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四章 监督审计

第十九条学校内涵建设领导小组会同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内涵建设领导小组配合上海市教委等上级部门对内涵建设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须提供按预算执行,且与财务经费明细账一致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供审计部门在项目结项过程中审计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内涵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政法学院“十二五”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