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01浏览次数:0

沪政院办【201421720141126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学校合同包括经济类合同和非经济类合同。本办法后续条款主要针对基建类、维修类、采购类、合作办学类、联合经营类、资产租赁类等经济类合同。其他合同的管理遵循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可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会签、审查和审批制度。

第四条合同必须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人员签署,并加盖上海政法学院合同专用章。

学校各部门、个人不得利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来损害国家、学校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第五条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学校各部门对工作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合同资金实际支出(收入)部门为合同主持部门,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也是签署合同的校长授权人员。

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上海政法学院合同专用章,对合同进行登记编号并留存一份正本合同归档。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审查与审批

第六条订立合同应当优先采用国家、行业标准或示范文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含收、付款方式);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条件;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他必须具备或者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等。

合同的内容、条款必须合法、完整、明确、具体、严谨,如实、准确地反映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

第七条合同拟订前,合同主持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考察及验证后,方可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八条合同签订前,合同主持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相应的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书、授权委托书、资产负债表、银行资信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资信的有关证照、文件的原件,学校应当留存与前述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为原件)。必要时,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条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招标并依照最后评标结果生成合同的相应内容。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关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合同审批的依据,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并经参会人员签字及部门盖章确认。

第十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会签制度。合同文本形成后,分别由合同主持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计财处、审计处、监察室、法律顾问审查会签,并报校长或校长授权人员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合同主持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对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合同金额、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可行性论证,在此基础上拟订合同文本初稿,并由部门负责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二)相关职能部门对所涉业务范围内的条款进行审查;

(三)计财处确认项目资金来源,并对计划及预算、合同金额、结算方式、收付款方式等条款进行审查;

(四)审计处对合同中的标的额、预算及有关经济条款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五)监察室对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廉政保证条款进行审查;

(六)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等进行全面审查;

(七)合同经审查会签后,报校长或校长授权人员审批;

(八)合同经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办公室对合同统一编号,并加盖上海政法学院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

第十一条合同主持部门办理合同审查审批手续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合同相对方资质和履约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合同文本,其中外语语言合同须提供中文译本;

(三)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四)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合同的审批权限:涉及金额20万元以下的,合同主持部门负责人为校长授权审批人员;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分管校领导为校长授权审批人员;50万元(含)以上的,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为校长授权共同审批人员;200万元(含)以上的,最后由校长审批。未标明金额的合同,均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订立后,合同主持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同时督促合同相对方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主持部门发现合同签订时的情况或者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害时,应当及时请示分管校领导,建议变更或解除合同。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送达合同相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合同主持部门在收到合同相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含信函、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后,应在3日之内请示分管校领导做出相应处理;如果情况紧急,应立即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合同变更、解除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体变更,应当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变更合同应当经原担保方同意并签章予以确认;

(三)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合同经过公证的,变更合同的协议应当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补充、变更(含解除)协议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前述补充、变更(含解除)协议的订立、审查、审批和履行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对合同引发的纠纷,合同主持部门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应当尽量约定由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或约定由己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合同主持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并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合同终止后,应将所有合同材料归档备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不同情节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由其赔偿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造成学校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遗失合同文本或其他有关文件,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

(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他方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玩忽职守或者泄漏学校秘密的;

(五)贪污受贿,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应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违反程序和规定对外签订合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签订者承担一切不利后果,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签订者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签订者的责任。

具有以上情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上海政法学院合同审查审批报送单;

2.上海政法学院合同台账登记表。

附件1

上海政法学院合同审查审批报送单

 

报送日期: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合同主

要事项

负责人

报送材料

1合同相对方资质和履约能力的证明文件

2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3.合同文本,外语语言合同须提供中文译本;

4.其他材料。

会签

部门

意见

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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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意见:

监察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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