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业务用车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01浏览次数:0

沪政院保【2014】222号 2014年11月26日印发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业务用车使用管理,更好服务于学校各项工作,降低能耗、节能减排,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业务车辆统一由学校后勤保障中心负责管理和调度。

第三条学校业务车辆由学校交通科专职驾驶员驾驶,一般情况下,学校业务车辆不得租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如需使用业务车辆,应至少提前一天提交用车申请单至交通科调度员,且用车申请单信息完整、准确。

第五条若用车申请数大于业务车辆供应量,调度员先与使用部门协商调剂,无法调剂时根据用车申请单提交的时间次序安排。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驾驶员应按用车申请单填写的线路行驶,部门使用人不得随意变更行车路线和停靠地点。

第七条出车任务完成后,交通科将及时与用车部门联系,确认当次用车公里数。公里数按照车辆从学校停放点出发到任务完成,再回到学校停放点全程计算。

第八条为节约成本,交通科一般不接受双休日、节假日用车申请。

第九条部门年度分配的额度使用完毕,交通科将不再接受部门业务用车的使用申请。

第十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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