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26浏览次数:0

沪政院教【201423020141224日印发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保障项目建设和研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教务处主管的本校教师负责的所有教学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专业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和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等。项目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本校员工或团队通过竞争性投标从中央或地方财政获得立项的教学类建设项目。

(二)学校审批立项的教学类建设项目。指学校发布的,使用学校财政经费设立的教学类建设项目。学校按规定提供的教学类建设项目配套经费视为学校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加强和完善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建立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健全项目经费申请、使用、结算的监督机制。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和结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教务处负责项目管理,协助计财处做好经费管理;

(三)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应结合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监督;

(四)计财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五)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主要审计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条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直接经费:指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设备购置和使用费、会议费、印刷费等合理性支出:

1.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购置使用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会议费用;

6.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二)间接经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发生的专家咨询、成果鉴定、评审费、业务招待费、劳务费等费用。

项目间接经费中的业务招待费需控制支出比例。招待费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10%

间接经费中的劳务费需控制发放范围。教学类建设项目不得向本校在职教职工发放劳务费。

项目间接经费需控制支出比例。该类支出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35%(校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要科学合理、精细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经费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项目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经费预算。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按照本校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及教务处管理监督和审计监督。

因人员调动等原因而发生的项目经费划转必须由学校教务处和计财处按实际情况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助协作开展项目建设之名,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其他无关单位。

第七条经费报销及审批流程:

根据上海政法学院经费报销相关规定,项目经费报销、审批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经审批通过立项的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审核意见正式立项,发放“专项经费使用册”。

(二)负责人凭“专项经费使用册”到学校计财处办理启用手续,计财处对项目实行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由负责人及报销人共同签字,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但单项费用超过一定额度需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具体标准如下:

凡单项在20000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20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下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教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50000元以上的再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签字。

第八条项目经费需提供合法、合规的支出凭证予以报销,项目组所提供的凭证必须是和项目研究相关的业务和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各类报销票据的要求及期限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九条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及省部级以上项目的配套项目经费应在学校计财处所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完毕。

第十条项目发布单位如对项目经费另有规定的,按该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视情况,暂不受理其申请其他教学类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央财项目中按课题制管理要求管理的项目,其经费的使用及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央财项目中非课题制管理项目的经费、学校各类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以及学校教学建设中非课题制管理项目的经费,其使用及审批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校内规章中关于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