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22浏览次数:0

沪政院审【2015182015119日印发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831日通过、教育部[1997]2号《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教财[2008]1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以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二、 实施预算执行审计的目的,为有利于保证学校预算的执行,促进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以及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各部门的预算。

四、本办法所称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受学校领导委托,对学校及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五、审计处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及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二)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六、审计处对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三)学校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

(五)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六)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帐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

(七)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八)各部门支出是否执行经批准的部门预算经费。

七、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配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学校审查批准预算的文件;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四)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帐册、会计报表等;

(五)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六)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等。

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