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22浏览次数:0

沪政院审【2015182015119日印发

 

一、 根据国家教育部令[2000]16《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沪教委发[2006]38《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二、 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为加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促进提高投资效益,减少损失浪费,降低工程造价,发挥审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三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四 、审计处对 2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可实行结算审计,也可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审计处对 200 万元(含20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包括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经济合同、物资采购、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及竣工结算等经济活动的合规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六、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审计处应当:

(一)参加工程例会,参与讨论工程项目经费管理、造价控制的有关事项,及时提出审计意见。

(二)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各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

(三) 对工程合同进行事前审计。根据业务部门在合同签定前送交的初稿,对合同预算及有关条款的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四) 参与工程物资的采购工作。协助业务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货比三家”,并对订货价格进行询价审核,提出建议。

(五)工程竣工后,实施竣工结算审计。对是否超预算及原因分析、建设成本控制等提出审计报告。

七 、为加大审计的力度,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审计处与其配合并做好协调工作。

、未实行跟踪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预算、决算必审制度。

九、 对“闭口合同”不实行决算必审制度,但对“闭口合同”签订前的预算实行必审制度。

十、 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自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形式。审计处对社会审计机构受托开展的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审计机构人员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等监督工作。

十一 、业务部门在工程竣工并经质量验收合格后的60日内,负责将工程竣工结算、批准工程立项的有关文件、工程概(预)算、施工合同、完整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图纸)、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设备材料发票复印件等资料一并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十二、 对1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审计项目,送审资料完整情况下,审计处须在1个月内完成审计;对1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审计项目,送审资料完整情况下,审计处须在2个月内完成审计(均以正式签收日期为准)。

十三、 在竣工结算未审定前,工程付款应控制在单项工程合同总价或总造价的70%以内(以清单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可控制在85%以内),超过部分,财务部门可拒绝付款;竣工结算审定后,财务部门可依据审价报告和合同,付至工程审定总价的93%,通过政府审计一个月内支付总价的2%,合同无约定必须通过政府审计的项目,财务部门可依据审价报告和合同,付至工程审定总价的95%,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经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质保金。

十四、委托审计的工程审计费按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文件执行。

十五、 未经审计的工程结算款项,财务部门应当拒绝支付。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