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政院审【2015】18号 2015年1月19日印发
一、根据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为健全学校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减少损失浪费,发挥审计在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除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由学校批准,实行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
三、采购审计是对采购全过程实施的监督和评价。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采购内部控制、采购合同、供货商选择、采购价格、采购质量等。
四、审计处对采购实施过程参与式审计模式。过程参与式审计是由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参与监督采购的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
五、采购审计内容:
(一)采购申请审批程序是否完整;
(二)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三)采购方式是否“货比三家”,是否性价比最优;
(四)对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六、采购招标、评标方式审计内容:
(一)监督采购招标过程和标准是否符合“公开选购、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的原则,确定在采购评标中有无违反规定程序、私自与供货商串通、泄露信息等情况;
(二)审查有关采购招标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严密,有关条款规定是否得到切实遵守;
(三)监督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查对外发布的招标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发布范围是否具有广泛性,参与招标的投标人是否合格;采用邀请招标的,审查接受邀请的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良好信誉、资质和财务状况,是否邀请至少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采用议标采购方式的,审查所采购的项目是否确实没有供方投标、没有合格投标者、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详细确定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各组织紧急需要、不能预先计算出价格等,参加议标的单位是否在两家以上;
七、对金额小、品种多、经常性使用的消耗品及维修用材料等物资的采购项目,审计处可根据学校需要,对供应商、价格、质量等作抽查并作出审计评价意见。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