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预决算管理咨询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3-20浏览次数:0

沪政院财【2015】63号 2015年3月17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预决算管理行为,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上海政法学院预决算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校实施全面预决算管理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预决算的编制、调整、执行等方面情况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条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维护预决算编制及调整的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改革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总人数为奇数)。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担任;副主任及各委员由主任聘任,计财处处长为职务委员,并适当吸收有财务专业背景的教师参加。

第五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计财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具体组织准备工作,负责收集学校预决算编制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并提交委员会审议,负责将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有关预决算管理的制度、规定和办法,以及年度预算编制指导思想和原则,形成相关咨询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审议学校、二级单位年度预算草案,形成相关咨询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审议学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调整方案,形成相关咨询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审议学校、二级单位年度决算报告,形成相关咨询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受学校委托,对学校、二级单位预决算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章委员资格及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委员的资格:

 (一)热爱学校、有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

 (二)学校正式编制人员,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熟悉学校实际情况,具有宏观视野和全局观念,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等知识背景或经验,同时具备一定的财务分析能力;

 (三)认真履行委员职责,遵守委员会的章程,按时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会议与活动;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八条委员的选聘程序:

(一)委员候选人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

 (二)秘书处审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由主任拟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

 (三)主任根据学校党委会的决定聘任委员。

 第九条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可作微调。为确保委员会工作的稳定与连续,每届新增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原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委员的权利:

 (一)对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获得与委员会所议事项有关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三)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在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

 (四)对委员会拟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和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

 (五)对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咨询、询问权。

 第十一条委员的义务:

 (一)对委员会所议事项、会议过程、表决意见和表决结果及相关资料和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二)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该事项过程中有回避的义务;

 (三)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主任请假。

 第十二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主任报委员会审核,并报学校党委会审定,不再担任委员。缺额由主任提名候选人员,报委员会审核,并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调离学校的;

 (三)累计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

 (四)职务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人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委员会审议预决算管理问题时,可提前要求计财处准备相关材料,或者提出初步的建议方案,交委员会审议;可邀请学校相关领导、有关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就相关议案的审议进行解释和沟通。

 第十五条 召开会议的主要工作原则:

 (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各委员相互平等,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二)会议进行表决时,根据事项性质可以采用无记名或实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三)表决事项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预决算管理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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