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13浏览次数:2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是我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方便广大师生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实现高效的管理,为规范、校园卡用户和校内所有校园卡消费场所的使用行为,为确保校园一卡通各应用系统运转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卡使用范围

  

第二条  可以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范围包括校内各类消费场所(各食堂、其它各类餐饮、超市、开水房、浴室、书店、医务室等)、图书借阅、门禁身份认证、会议签到、体能测试等子系统。

  

第三章校园卡使用规定

  

第三条  校园卡由用户本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避免造成卡片性能丧失、卡面污损,卡面污损是指出现折叠、断裂、裂开、涂鸦、粘贴异物、卡面刻划模糊、缺边、缺角、打孔或水浸软化导致卡片受损等现象。严禁与磁性物体同放。用户持卡时应尽量避免强电磁场、高热,不能用力弯折、划伤,污损表面。校园卡损坏或者不能辨认时,应当及时更换新卡。丢失校园卡的应当及时挂失,并补办新卡。

第四条  作为在校师生的个人身份识别和消费卡,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果转借,信息化办公室有权停止该校园卡的使用,所产生的后果由出借者本人负责。

第五条  凡是捡到他人丢失的校园卡时,请送交一卡通前台业务办公室。如果捡到他人校园卡恶意消费,造成卡用户经济损失或引发其它问题,将按照我校保卫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严禁故意图划、分拆、损毁一卡通;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一卡通,有此行径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条  爱护校园内放置的各种校园卡设备和自助服务终端。

  

第四章校园卡办卡对象

  

第八条  可办理我校校园卡的人员包括:

(一)事业编制教职工、非事业编制岗位聘任人员、离退休教职工以及我校其他聘用人员(含劳动派遣人员);

(二)全日制学生、外国留学生。

第九条  可办理校园卡临时卡的人员包括:

(一)各部门自行聘用的职工;

(二)物业公司聘用人员等;

  

第五章校园卡的办理、发放

  

第十条  各类人员在办理校园卡前需得到本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审核签字,方可到一卡通前台业务办公室办理校园卡。

第十一条  为便于新生入学后顺利使用校园卡,新生报到时由各系发放实名校园卡。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校园卡信息由学工办、教务处联合提供。教务处负责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系别、班级、学号等;临时卡持卡人信息由各系、部负责人审核提供。

第十三条  校园卡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包括持卡人的姓名、性别、系部、工号、班级、学号等)属学校保密材料,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其它活动,如有违犯,按国家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未报到新生的校园卡,由各系在新生报到后一个月内送回一卡通前台业务办公室,否则按丢失赔偿。

第十五条  校园卡持卡人丢失或损坏校园卡,需本人持身份证或学生证到一卡通前台业务办公室办理补卡手续,并承担补卡成本费。

  

第六章 校园卡的有效期及注销

  

第十六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即校园卡的使用期限,信息化办公室根据以下规定进行设置。如果校园卡过了有效期仍需要使用时,需要办理校园卡延期手续。

(一)教职工校园卡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年;

(三)学生校园卡的有效期按学制计算,最长为4年;

(五)其他各种校园卡的有效期根据申请表进行设定,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校园卡延期的办理方法:

(一)延期毕业的学生校园卡延期由该系领导审核、签字,经学工办确认后,转交一卡通前台业务办公室办理延期;

(二)非学生的各类工作人员校园卡延期由其所属系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转交一卡通前台业务办公室办理延期。

第十八条  各类人员离开学校,包括教职工退休、离职、学生毕业、外聘人员离职等,须到一卡通前台业务办公室办理校园卡的注销手续,停止校园卡的使用。

  

第七章 校园卡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校园一卡通设有密码:密码是校园卡在进行自助终端解挂、网上查询、自助终端查询时所用的密码。

第二十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前台业务办公室办理密码重置。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持卡人的经济利益,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定每笔消费额不得大于20人民币。

  

第八章 商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户的定义。经申请同意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消费终端收取校园卡持卡人费用、定期与学校财务处进行统一结算的校内各类经营点均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有经营业务的商户,可向信息化办公室申请,填写《一卡通设备申请表》,增加一卡通设备。商户必须爱护我校提供的一卡通设备,如有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由商户赔偿。

第二十四条  根据财务处和商户双方的约定时间定期进行财务清算和核查,由一卡通前台业务办公室提供各商户消费凭证。校内各商户应遵守学校财务处的各种规章制度,接收财务处的核查。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商户应随时对收费终端机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至一卡通服务器。若发生设备和线路故障,应立即通知信息化办公室一卡通管理中心,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一卡通管理和使用部门有责任为商户电子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依法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九章 系统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终端设备所有权归学校,使用单位和个人只拥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装、挪用设备,更不得故意破坏,如有损失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校园一卡通运行和设备维护费由学校专项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及校内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建立运营一卡通系统。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攻击、更改一卡通数据库,如有违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一卡通专网及终端设备由信息化办公室专员负责维护维修,各使用单位负责对相关设备(网络和终端设备)配合进行辅助维护。所有损毁的终端设备需交信息化办公室处理封存,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商户在使用校园卡设备时要规范操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为了确保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应于每天统一检查是否还有驻留于POS终端的数据,检查相关设备和线路,保证数据上传。若有任何故障,需尽快通知信息化办公室一卡通管理中心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保密规定:所有和一卡通实行对接的相关部门及第三方公司,必须和信息办签署保密协定,规定对接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样泄露信息办提供的所有一卡通数据、程序接口包。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系统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所需的信息采集工作,包括教职工和学生个人身份信息的采集、整理。一卡通各个子系统中心数据库的建设和卡户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系统中任何信息。

第三十五条  负责各类校园一卡通所有后台技术维护、服务器管理、负责与一卡通公司、校内各相关系部、各商户沟通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负责一卡通系统硬件环境和线路的维护、维修工作,保持设备待用状态。

第三十七条  负责定期做好服务器数据库的备份工作,确保在遭遇毁灭性灾难时能安全的恢复所有数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校园一卡通部分,如有未尽事宜,参照本办法中近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