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5-07浏览次数:246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强化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上海政法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处务会是“三重一大”事项酝酿、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凡属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处务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力,确保“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

“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

1.上级和学校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

2.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措施;

3.部门建设发展规划,队伍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改革和调整;

4.部门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5.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人事调整工作;

6.涉及部门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7.其它拟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和人员的选拔、推荐

1.干部人选的推荐;

2.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等建议人选的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部门物资和设备计划的确定;

2.大宗设备的配置和调整;

3.国内外合作项目及国内外学习交流;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已纳入年度预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100000元及以上,经处务会讨论后,按学校和上级部门规定程序执行;

2.年度预算内资金使用单次支出在20000元及以上,经处务会讨论决定后,根据学校规定的流程进行;

3.年度预算内资金使用单次支出在10000元及以上,20000元(不含20000元)以下,由相关负责人书面提出,由处务会讨论决定;

4.年度预算内资金使用单次支出在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下,项目负责人申请后,由部门主要领导决定,但要做报备工作;

5.未纳入年度预算,需学校安排资金的急需项目,经处务会讨论,按流程上报学校审批,待审批通过后予以执行;

6.已纳入预算的专项经费,因特殊原因而改变资金用途的,经处务会讨论,报学校相关部门予以调整,待调整完毕后予以执行;

7.其它需要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开支项目。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形式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形式是部门处务会议。由部门负责人主持;

2.处务会出席成员: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员职工。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办公室人员出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没有表决权;

3.凡议题内容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处务会讨论决策前,主要领导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思路,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2.有关部门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在讨论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征询各方面意见,包括校外专家意见;

3.处务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者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议才有效;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需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以赞成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视为通过。讨论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1.按照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各分管负责人分头组织实施。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2.对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有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会议决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处务会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要领导征得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3.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涉及部门全局性工作部署的,必要时应传达至其他职工,也可形成书面文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印发。

第八条处务会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规范、详实、准确,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档备案。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除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律上网公布。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上海政法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