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5-07浏览次数:172

    为做好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管理的资产包括中心机房设备(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校园网络设备及日常办公设备。

  二、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管理的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完善、准确的台帐。

  三、购进设备时,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接收负责人必须与供货人共同启封,核对设备规格、型号、数目及软件和文字资料,并进行质量检验。核对无误,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实行设备领用人责任制,谁领用,谁保管。

  五、非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启动、关闭、动用、迁移各种网络设备。

  六、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放设备,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放。

  七、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每年定期对本部门所管理的固定资产清查一次。

  八、每年对中心机房(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设备保管和使用环境评估检查一次,看是否达标,并及时采取积极措施。

  九、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的设备、淘汰或毁坏的设备,按学校固定资产设备报废等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并履行有关手续。

  十、中心机房(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的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应本着对国家财产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操作和管理程序。对因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失的,要追查责任,给予相应处罚,故意破坏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