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预决算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6-10浏览次数:223

(沪政院财【2015】145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预决算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好资金,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决算管理的任务是围绕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三条 编制预算的原则

()编制预算的总原则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既要考虑学校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学校财力的可能,避免超越财力可能安排预算;

()编制收入预算时,要坚持稳妥、谨慎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尽量核实收入,对于可能的收入谨慎计算,避免赤字隐患;

()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以保障教学、科研为中心任务;

()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必须的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设备购置和修缮项目安排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年解决。非重点项目要从紧安排;

()对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支出要坚持审慎原则,基本建设项目的确立,必须结合学校财力可能,避免出现经费拮据和赤字预算情况发生;

()学校支出预算总额中要保留适当比例的机动经费,以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开支。

第四条 学校年度预决算方案先经预决算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再报学校党委会决定。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预算的第一责任人。预算管理作为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六条 每年下半年召开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会议。

第七条 专项经费是经预算编制核定的,用于专门工作的经费。专项经费预算申报实行下列归口管理:

()内涵建设经费预算由发展规划处负责申报;

()二级管理切块经费预算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申报;

(三)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由教务处负责申报;

(四)信息化建设经费预算由信息办负责申报;

(五)设备更新和添置经费预算由设备处负责申报;

(六)校舍修缮经费预算由后勤保障中心负责申报;

(七)基建配套经费预算由基建办负责申报;

(八)其它专项经费预算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专项经费预算申报前应通过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相关材料随专项经费预算一并提交。

  第八条 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预算草案提交计财处。计财处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对各部门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平衡、汇总,并编制全校的“一上”预算草案,提交学校预决算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一上预算草案经学校预决算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条 计财处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编制一上预算方案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计财处根据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对“一上”预算方案进行修订,并编制二上预算草案,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

第十二条 计财处根据学校党委会决定,编制二上预算方案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三条 计财处根据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二下”预算正式批复,下达各部门预算并实施管理。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每年第一季度召开本年度预算下达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预算经费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支出范围,不得擅自发生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上级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经费预算影响较大时,学校可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调整预算。

第十七条 因学校工作发生较大变化,各部门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由该部门向计财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调整的依据和必要性并提供具体调整方案。调整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计财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调整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计财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再报校长审批;调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计财处审核后提交学校预决算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再报学校党委会决定。

第十八条 计财处负责学校预算执行的日常管理,对各部门预算指标进行实时控制,防止超预算开支。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预算执行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九条 计财处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为学校财经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将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部门考核指标。

第四章决算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决算应当与预算相对应,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二条 计财处负责编制学校的年度决算报告,并提交学校预决算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决算报告学校预决算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再报学校党委会通过。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