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公派国外放学进修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08浏览次数:0

沪政院人【2015】168号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内涵建设,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和整体水平,积极实施“走出去,请进来”的战略,加大自主培养力度,鼓励并积极推进我校与国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中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渠道:

(一)国家选派: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选派和管理,申请人根据每年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政策和部署,经学校同意后,进行申报;

(二)上海市教委选派:指纳入上海市教委“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高校教师出国访学进修计划或者市教委其他资助形式的培训方式(参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2]5号))。

(三)学校选派:指学校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及专业发展的需要由学校资助进行出国访学进修的培训方式;

第三条 国外访学进修分为高级研究学者、一般访问学者以及核心课程进修等类型。

第四条 高级研究学者、一般访问学者进修期一般为1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上海市教委或学校有其他规定的,其培训时间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上海市教委或学校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五条 选派遵循以下条件:

(一)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的,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市教委及学校资助项目。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在职中青年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六级职员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近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近三年中累计无一个月及以上国内外进修、访学及其他合作交流经历。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科学管理,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培训任务。

2.本科毕业一般应有7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3.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高级研究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系本校重点发展学科和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

4.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教学和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或在行政管理岗位上业务能力突出、能运用相关理论和知识进行科学管理。

5.具有良好的英语(或所赴国家语言)沟通能力,外语水平考查和要求的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执行。

第六条 选派遵循以下程序:

(一)国家选派。预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教师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获准后教师本人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提出申请,人事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二)上海市教委及学校选派。

1.政策公布:学校根据市教委当年选派政策及我校实际,制定并公布我校年度选派名额及方案。

2.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自行联系国外访学进修高校(科研机构)及导师。

3.部门选拔推荐: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申请人学习工作计划安排,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进行选拔推荐。

4.人事处根据选拔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学校组织专家审核遴选,确定候选人。

6.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市教委选派项目还需按照香瓜要求继续申报审批)。

7.出国前,派出人员所在部门主要党政负责人与派出人员谈话,明确出国学习任务,并指定专人联系,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8.派出人员与所在二级学院签订《上海政法学院公派国外访学进修协议书》,相关部门配合办理出国手续。

第七条 派出教师需完成以下任务:

(一)派出教师应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了解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国际最新动态,提高自身的学术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带动本学科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提高;

(二)派出教师应完成预定的访学进修目标并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学术成果要求参照我校当年科研考核相关规定;在派出期间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术成果须注明作者单位为“上海政法学院”;

(三)派出教师应根据我校国际化课程建设需要,引进一门及以上国际化课程并进行双语教学;

(四)派出教师应积极为学校联系、推荐可引进的国外高层次人选;

(五)派出教师回国一年内,应向学校师生开设关于出国培训情况的专题报告或举办专题学术讲座一场及以上;

(六)出国访学进修人员完成进修任务后,应按要求填写《上海政法学院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考核表》,并提交国外访学相关成果。

第八条 派出教师访学期间待遇:

(一)派出教师国外访学期间的收入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市教委资助、国家财政工资及学校资助三部分,其总额保持在派出教师在岗完成当年度基本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工资收入水平。项目执行时核发资助经费总额的50%,访学结束派出教师正常返校报到并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剩余部分。

(二)差旅补贴:教授4万元/人,副教授6万元/ 人,讲师8万元/人。

(三)经学校批准选派的其他国外访学项目,访学教师待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九条 派出工作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教师出国访学前须向学校指定账户交付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

(二)提供两名出国经济保证人,保证人须为: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
.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三)学校对派出教师实行协议管理。派出教师出国前与所在学院签订《上海政法学院公派国外访学进修协议书》,明确访学费用支出责任、访学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协议为4方协议,包括甲方即培养方(二级学院)、乙方即派出教师、丙方保证人(2人)、协议见证方(校人事处)。未与学校签订上述协议的,学校将不予资助。

(四)访学人员在国外期间应与所在学院经常保持联系,每三个月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院汇报在国外教育交流情况及学习进展情况,邮件同时抄送人事处。

(五)教师结束访学后须在学校完成五年服务期。服务期自访学结束之日起计算,如访学人员与学校有其他服务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顺延;

(六)派出教师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对派出教师的访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管理、考核及相关档案的整理保存;人事处会同发规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观测,对无特殊情况未完成派出任务者,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训经费,五年内不得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七)如访学人员为接受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资助者,无需完成有关保证人及保证金要求;

(八)国家留学基金委及上海市教委选派项目如有其他考核要求,派出教师亦应完成相应要求。

第十条 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颁布前已获批的教师国外访学计划按照《关于印发<上海政法学院公派国外访学进修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政院人字[2012]3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