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08浏览次数:0

沪政院人【2015】168号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内涵建设,鼓励我校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领域进行访学研修,不断提高青年骨干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出渠道:

(一)上海市教委选派:指纳入上海市教委“教师专业发展工程”中高校教师国内访学进修计划项目或者市教委其他资助形式的培训方式(参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国内访学进修计划〉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2]4号))。

(二)学校选派:指学校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及专业发展的需要由学校资助进行国内访学进修的培训方式。

第三条 入选教师全职脱产参与访学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完成访学计划和任务,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四条 选派教师需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的在职青年教师,年龄40周岁以下,近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近三年中累计无一个月及以上国内外进修、访学及其他合作交流经历,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已列入我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

第五条 选派遵循以下程序:

(一)政策公布:学校根据市教委当年选派政策及我校实际,制定并公布我校年度选派名额和方案;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自行联系访学高校(科研机构)及导师。接收学校、学科和导师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校。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原则上应是“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2.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

3.导师。实行导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深、主持并承担能让访问学者参与的教学科研项目。

具体接收学校、学科和导师等信息以选派当年教育部高师培训武汉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名录为准;

(三)部门选拔推荐: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申请人学习工作计划安排,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进行选拔推荐;

(四)人事处根据选拔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五)学校组织专家审核遴选,确定候选人;

(六)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市教委选派项目还需按照相关要求继续申报审批)。

第六条 访学期间的主要任务:

(一)派出教师应完成预定的访学进修目标并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学术成果要求参照我校当年科研考核相关规定;在派出期间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术成果须注明作者单位为“上海政法学院”;

(二)教师应积极参与所在访学高校、重点学科的教学工作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水平、促进课程建设;

(三)教师国内访学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上海政法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并提交国内访学相关成果。

第七条 访学期间待遇:

(一)教师国内访学期间的收入包括:市教委资助、国家财政工资及学校资助三部分,其总额保持在派出教师在岗完成当年度基本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工资收入水平。项目执行时核发资助经费总额的50%,访学结束派出教师正常返校报到并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剩余部分。

(二)经学校批准选派的其他国内访学项目,访学教师待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访学工作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学校对派出教师实行协议管理。教师访学前与所在学院签订《上海政法学院公派国内访学进修协议书》,明确访学费用支出责任、访学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协议为3方协议,包括甲方即培养方(二级学院)、乙方即派出教师、丙方协议见证方(校人事处)。未与学校签订上述协议的,学校将不予资助。

(二)教师结束访学后须在学校完成五年服务期。服务期自访学结束之日起计算,如访学人员与学校有其他服务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顺延。

(三)派出教师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对派出教师的访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管理、考核及相关档案的管理保存;人事处会同发规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观测,对无特殊情况未完成派出任务者,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五年内不得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第九条 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颁布前已获批的教师国内访学计划按照《关于印发<上海政法学院公派国外访学进修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政院人字[2012]3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