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08浏览次数:0

沪政院人【2015】168号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内涵建设,提升我校教、技践能力,促教育教学、学科专业程建提高教师中具有企业、科研院所以及政府等实务部门工作经历的比例,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渠道:

(一)上海市教委选派:指纳入上海市教委“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项目或者市教委其他资助形式的培训方式(参见《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24号))。

(二)学校选派:指学校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及专业发展的需要由学校资助进行产学研践习的方式。

第三条 入选教师全职脱产到企业、事务所、科研院所及政府等实务部门参与研发、工作或实习。每五年为一个践习周期,每个践习周期内,践习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条 选派对象:

(一)我校在职专任教师。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科学管理,有学成后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培训任务。

(三)进校工作满3年,近三年考核合格。

第五条 选派遵循以下程序:

(一)政策公布:学校根据市教委当年选派政策及我校实际,制定并公布我校年度选派名额和方案;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教师原则上应到所在部门的产学研基地践习,也可以经所在部门同意后自行联系践习单位;

(三)部门选拔推荐: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申请人学习工作计划安排,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进行选拔推荐;

(四)人事处根据选拔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五)学校组织专家审核遴选,确定候选人;

(六)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市教委选派项目还需按照相关要求继续申报审批)。

第六条 践习期间主要任务:

(一)派出教师应完成预定的践习目标并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学术成果要求参照我校当年科研考核相关规定;在派出期间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术成果须注明作者单位为“上海政法学院”;

(二)教师应积极参与实务部门的科研项目、课题申报,为学校与实务部门开展合作做好相关联系工作;

(三)教师践习结束后,应认真撰写践习总结报告,填写《上海政法学院教师产学研践习考核表》,并在践习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践习成果,由践习基地(或践习单位)与教师所在部门共同做出践习考核评价意见。学校将每年组织专家对教师的践习成果进行评审,并做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七条 践习期间待遇

(一)教师践习期间的收入包括:市教委资助、国家财政工资及学校资助三部分,其总额保持在践习教师在岗完成当年度基本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工资收入水平。项目执行时核发资助经费总额的50%,践习结束派出教师正常返校报到并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剩余部分。

(二)经学校批准选派的其他产学研践习项目,践习教师待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践习工作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学校对派出教师实行协议管理。教师践习前与所在学院签订《上海政法学院产学研践习协议书》,明确践习费用支出责任、践习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协议为3方协议,包括甲方即培养方(二级学院)、乙方即派出教师、丙方协议见证方(校人事处)。未经批准或未与学校签订上述协议的,学校将不予资助;

(二)教师结束践习后须在学校完成五年服务期。服务期自践习结束之日起计算,如践习人员与学校有其他服务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顺延;

(三)派出教师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对派出教师的践习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管理、考核及相关档案的整理保存;人事处会同发规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观测,对无特殊情况未完成派出任务者,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五年内不得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第九条 未列入本计划的其他挂职锻炼项目,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颁布前已获批的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按照《关于印发<上海政法学院公派国外访学进修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政院人字[2012]3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