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计划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08浏览次数:0

沪政院人【2015】168号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校“十二五”内涵建设工程,提升我校实验技术人员的践能力,更好辅助教育教学、程建设工作,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渠道:

(一)上海市教委选派:指纳入上海市教委内涵建设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计划的项目(参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意见》(沪教委人[2013]33号))。

(二)学校选派:指学校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及专业发展的需要由学校资助进行实践技术队伍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入选的实验技术人员脱产全职前往相关实验技术培训基地接受培训、进修学习或进行产学研践习。

第四条 选派条件

(一)担任我校实验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

(二)本科毕业一般应有7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担任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具有管理8级以上职务;

(四)在我校工作满3年;

(五)近三年考核均合格。

第五条 选派遵循以下程序:

(一)政策公布:学校根据市教委当年选派政策及我校实际,制定并公布我校年度选派名额和方案;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自行联系学习单位并取得单位的接受函;

(三)部门选拔推荐: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申请人学习工作计划安排,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进行选拔推荐;

(四)人事处根据选拔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五)学校组织专家审核遴选,确定候选人;

(六)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市教委选派项目还需要按照相关要求继续申报审批)。

第六条 学习期间主要任务:

(一)派出人员应完成预定的学习目标并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学习期间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术成果须注明作者单位为“上海政法学院”;

(二)派出人员应积极参与实务部门的项目合作,为学校与实务部门开展合作做好相关联系工作;

(三)学习结束后,应认真撰写学习总结报告,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学习考核表》,并在学习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学习成果,由学习基地单位与二级学院共同做出学习考核评价意见。学校将每年组织专家对学习成果进行评审,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七条 学习期间待遇

(一)实验技术人员学习期间的收入包括:市教委资助、国家财政工资及学校资助三部分,其总额保持在此类人员在岗完成当年度基本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工资收入水平。项目执行时核发资助经费总额的50%,项目结束派出人员正常返校报到并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剩余部分。

(二)经学校批准选派的其他实验技术队伍建设项目,项目执行人待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项目执行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学校对派出人员实行协议管理。派出人员前往执行项目前与所在学院签订《上海政法学院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计划协议书》,明确访学费用支出责任、访学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协议为3方协议,包括甲方即培养方(二级学院)、乙方即派出教师、丙方协议见证方(校人事处)。未与学校签订上述协议的,学校将不予资助;

(二)派出人员结束学习后须在学校完成五年服务期。服务期自学习结束之日起计算,如派出人员与学校有其他服务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顺延;

(三)派出人员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对派出人员的学习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管理、考核及相关档案的整理保存;人事处会同发规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观测,对无特殊情况未完成派出任务者,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五年内不得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