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教财[1994]50号)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文件精神,为激励我校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创新能力,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用于奖励硕士研究生的学费和生活费。奖助学金的评定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设置类别、评定比例和发放标准
第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设置类别、评定比例和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设置类别 | 等级 | 评定比例 | 发放标准 | |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 / | 100% | 6000元/学年 | |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 一等 | 5% | 12000元/学年/人 |
二等 | 10% | 8000元/学年/人 | ||
三等 | 40% | 4000元/学年/人 | ||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 一等 | 10% | 6000元/学年/人 | |
二等 | 20% | 4000元/学年/人 | ||
三等 | 50% | 2000元/学年/人 | ||
第三章 奖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定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副校长、研究生部主任、各专业学科带头人、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干部、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学校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奖的过程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奖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学生的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研究生部具体负责、组织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推迟毕业的研究生除外)。
第七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学位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发放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一)获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后出现欠费者;
(二)开学后未进行学籍注册者;
(三)新入学研究生入学两个月内尚未取得学籍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取消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一)因退学、休学等停学情形或因毕业、结业、肄业、受处分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次月起停发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停学后复学的,按批准日期的次月起恢复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二)延期毕业的,在延长期内,停发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三)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硕士研究生助学金1年;
(四)申请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者自办理出国(境)手续当月起停发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一)在读期间受到法律处罚和行政处分的;
(二)考核年度有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三)考试作弊者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四)拖欠学费、住宿费者(不包括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获批但贷款未发放到位者);
(五)超出基本学制继续申请在校学习者。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按照研究生的基本学制3年,每年十个月(2、8月不发),230元/月的标准发放。助学金首先用于冲抵学费。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
(一)在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研究生部向学校计财处提供发放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研究生新生名单;
(二)研究生部在每月20日之前需将当月学籍处理情况和发放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调整名单书面报送学校计财处;
(三)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由计财处制作银行卡(或存折),按月进卡(折)发放,每月的15日发放上月的助学金。
第五章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且入学满1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推迟毕业的研究生除外)。
第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应在学年鉴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基本条件如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德优良,诚信守法,维护稳定,爱国爱校;
(二)学习勤奋,基础扎实,学风端正,成绩优良。本学年每门课程考试成绩均不低于80分或达到良好;
(三)遵守学术道德,科研能力突出,学术行为端正,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本学年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学术刊物或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其它突出的科研成果;
(四)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公益和文体活动,在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
(五)在学校、学院研究生会、班级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优秀研究生一等奖学金参评者,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学年在大学学报或一般国家核心刊物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本学年考试成绩课程学习成绩优秀,居同年级同专业的前五名。
第十五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第一学年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研究生部结合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总比例和额度,根据研究生的初试、复试成绩以及入学后的学习或工作表现,讨论和确定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入选名单,并予以公示;
2.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研究生部提供的最终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学生名单予以核准,报校长审批。
(二)第二、三学年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研究生本人应根据学校制定的具体评定细则(如下),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在每年的9月10日之前将填写好的《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表》一式两份和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部,申请相应等级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指标体系 | 思想品德 | 课程成绩 | 学术活动与科研工作 | 社会活动 |
二年级 | 10% | 70% | 15% | 5% |
三年级 | 10% | 25% | 60% | 5% |
注:毕业学年只评选优秀毕业生
2.研究生部评审。在研究生辅导员组织的班级民主推荐提名和参考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生部认真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在学校下发的奖学金比例范围内,确定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3.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研究生部提供的最终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学生名单予以核准,报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第一、二学年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安排在次年的9月中下旬进行。第三学年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安排在当年的5月中下旬进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或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所修课程考试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
(三)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四)未按时入学报到注册(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五)未请假擅自离校一周及以上;
(六)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七)“助教”、“助管”、“助研”工作考核不合格。
第十八条 若研究生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部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若研究生对研究生部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研究生部答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提起申诉。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长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此意见为学校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
(一)第一、二学年取得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于评定次年的10月上旬按照一等3700元、二等17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二)第三学年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于评定当年的6月上旬按照一等3700元、二等17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为体现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研究生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各部门应明确职责,科学合理地完成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一)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的协调与管理,负责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编制、申报和审核受助学生名册,根据本办法组织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具体评定工作;
(二)计财处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十二条凡已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者,将撤销其所得称号,除责令全额退还已发放的奖学金以外,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为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