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上海政法学院)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共同主办的“外国法查明原则及其实践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来自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日本以及中国香港、北京、上海等国家和地区近40位法官、仲裁员、律师、学者,围绕“一带一路”经济交往中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商事争议中外国法查明、解读、运用等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交流,以促进各国法律理念沟通和借鉴。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各国经济交往日益紧密,我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审理涉外案件过程中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况逐渐增多。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准确查明外国法律内容和正确适用外国法律始终是我国司法审判和仲裁裁决中的难点。
在致辞中,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潘牧天教授指出,尽管2011年开始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外国法的查明路径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我国对于诸如外国法的性质、外国法查明的程序、法院及仲裁庭的外国法查明职权与当事人在外国法查明中意思自治之间的界限划分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外国法查明过程中的程序规范性不够,随意性偏大,在“一带一路”战略全面实施和国际交往日益深化的今天,可能对司法、仲裁的裁判带来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杨兴业、丁广宇法官认为,高质量的外国法查明是高质量的司法判决的前提和保证,尤其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高质量的外国法查明工作将有力地提升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司法审判质量,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中司法公信力。
研讨会上,香港大学教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前任法官安塞莫•雷耶斯、德国CMS国际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福克•列支敦士顿、日本大江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松本亮、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季诺等中外职业律师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进行了介绍,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我校的专家学者结合我国司法和仲裁实践提出了外国法查与明并重的思路。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四个“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之一,我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针对外国法查明的程序问题组成了研究小组,收集和整理了包括将近30个“一带一路”国家在内的69个国家的外国法查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著名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对我国,特别是上海地区的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和仲裁实践进行了调研,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议稿的撰写和论证思路。
与会专家表示,规范外国法查明流程、提高外国法查明水准十分必要,中外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将对此展开深入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上海政法学院)
国际交流处
2015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