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沪政院建【2016】19号2016年1月12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相关规定及《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和原则
第二条 设计变更是对施工图内容的调整。设计变更必须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和节约投资的原则。
第三条 现场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现场签证必须坚持内容真实、计量准确、及时处理和避免重复等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参建单位是指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财务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各参建单位必须坚持按程序报批、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原则。
二、设计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计变更的条件。凡属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因现场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或因规范调整需要变更,经过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建设单位因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实际需要向设计单位提出合理性更改的。
第六条 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申报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并填写技术核定单,报基本建设办公室;如有项目管理单位的,须先报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得提出设计变更,有特殊情况及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
(二)基本建设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审核变更方案或提出设计修改意见报施工监理单位。
(三)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报财务监理单位,财务监理单位核定工程项目造价增(减)预算后再报基本建设办公室和审计处。如有项目管理单位的,须先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
(四)设计变更需按规定权限报审。概算内增加投资2万元(含)以下的经工程例会审议通过;增加投资2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需经基建工作例会审议通过;超过50万元以上的需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和技术核定单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技术核定单须经各参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字并经报审后生效,各决策层面的会议纪要应留存备案。
三、现场签证的条件、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现场签证的条件。因施工中的技术措施、施工条件、地下状况、施工机械进出场、设计变更及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等各种原因而产生的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量,施工单位需与建设单位和其他各参建方作出签认证明。
第八条 现场签证的内容。现场签证应包括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需要附图说明的必须有附图,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附有影像资料。签证单必须做到表述明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原因合规、计量准确、计量单位与招标清单相符等。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必须由相关参建单位的现场工程师签名。
第九条 现场签证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签证内容及签证预算分别报施工监理单位和财务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对签证日期、实际工作量和施工质量等进行复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基本建设办公室。如有项目管理单位的,须先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
(三)财务监理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对签证涉及的资金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报审计处和基本建设办公室。如有项目管理单位的,须先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
(四)现场签证单需按规定权限报审。签证费用2万元(含)以下的应在相应工程开始前5个日历日内报工程例会审议通过;签证费用2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应在相应工程开始前10个日历日内报基建工作例会审议通过;签证费用超过50万元的应在相应工程开始前15个日历日内报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现场签证单和各决策层面的会议纪要应留存备案。
(五)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现场签证,由基本建设办公室组织项目管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财务监理单位、审计处、计财处等各方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前述第九条第4款规定报审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四、其他
第十条 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具体落实;未按上述规定实施的变更和签证,一律按无效变更和无效签证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技术核定单
2.施工现场签证单
附件1:
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
技 术 核 定 单
项目名称 | | 编号 | | | ||||||||
建设单位 | | 工程图纸编号 | | | ||||||||
变更申报单位 | | 申报理由 | | | ||||||||
项次 | 核定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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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者 | | 日期 | 接收者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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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 财务监理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 项目管理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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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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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意见(签字、盖章) | 基建办意见(签字、盖章) | | ||||||||||
施工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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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 | 签证编号 | | | ||||||
签证主题 | | 申报日期 | | | ||||||
签证原因 | □施工中的技术措施□施工条件或其变化所导致□地下状况或其变化所导致 □事后设计变更导致的返工和技术处理措施 □甲方要求□赶工措施□土方驳运□施工机械进出场□其他(须说明) | | ||||||||
施
工
安
排 | 签 证 内 容 | | | |||||||
附图 或 照片 | | |||||||||
施工 日期 | | |||||||||
预算 | 造价增加(减少)人民币(大写)万元(¥万元) | | ||||||||
签章 | 施工预算员:
现场工程师: | 项目经理:
项目部(盖章): | | |||||||
施工 监理现场复核 | 实际施工日期 | | 施工监理现场工程师: | | ||||||
实际 工作量 | | | ||||||||
项目管理现场工程师: | | |||||||||
施工质量和效果评价 | | | ||||||||
基建办现场工程师: | | |||||||||
造 价 审 定 | 审定 | 造价增加(减少)人民币(大写)万元(¥万元) | | |||||||
签章 | 财务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
年月日 | 项目管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
年月日 | 审计处负责人:
年月日 | 基建办负责人:
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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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签证单
本签证单附件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