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公务印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3-18浏览次数:0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公务印刷业务规范、有序,降低采购

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规定,并结合《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公务印刷业务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印刷业务。

第三条公务印刷对象类别按印刷内容及要求不同分为三类:

(一)日常教务办公类:指日常办公教学各类信封信笺、表格报表、档案袋、试卷等;

(二)书刊类:指学报、期刊类;

(三)宣传类:指各部门日常宣传印刷品,宣传、招生专项或大型活动印制的宣传用印刷品。

第四条公务印刷业务采购方式和限额标准:

(一)单次或批量(按年度计)总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的印刷业务,由需求单位自主选择承印商;

(二)单次或批量(按年度计)总预算金额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印刷业务,按照《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应规定,从本年度定点印刷供应商中实施校内联合采购;

(三)单次或批量(按年度计)总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印刷业务,按照《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应规定,从本年度定点印刷供应商中实施校内评审采购;

(四)单次或批量(按年度计)总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印刷业务,委托代理招标公司校外招标;

(五)单次或批量(按年度计)总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印刷业务,实行市政采中心集中采购。

第五条承印商确定后,各用户单位根据《上海政法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与其签订印刷业务合同,实施印刷业务。

第六条定点印刷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和印刷项目所要求的企业规模;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和售后服务队伍;

(五)具有履行定点印刷业务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维修能力或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第七条定点印刷供应商通过校内评审方式确定。程序如下:

(一)每年初由设备处通过学校网站发布公告,接受符合条件的印刷供应商报名。设备处负责进行条件审核,审核通过者作为定点印刷的备选单位;

(二)备选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根据学校提供的印刷要求,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印刷对象分类进行单项单价报价;

(三)由学校设备处、计财处、审计处、监察室、印刷主要需求单位组成评审小组,按印刷对象类进行评审,每类选出3-4家印刷单位作为当年的印刷定点供应商。

(四)定点印刷供应商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设备处在学校网站上公布评审结果,在七个工作日内如无投诉,设备处与定点印刷供应商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并在学校网站上正式公布定点采购供应商的名单、地点、服务项目和监督投诉的渠道。

第八条设备处会同计财处、审计处、监察室不定期地对印刷业务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定点服务协议执行、服务不周、投诉较多、并拒不整改的定点供应商,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同时取消定点供应商的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协议的规定赔偿损失。

第九条学校各单位必须根据限额按照本规定实施印刷业务的采购,不得化整为零,必须严格执行与承印商签订的印刷合同。对违反者,一经发现、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