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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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文件

沪政院办〔2015〕278号

关于印发《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办:

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能力与水平,最大程度发挥固定资产对学校改革发展的保障作用,现将经2015年第33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2015年12月7日

 

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上海市财政局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

(一)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

(二)明晰产权关系,做好固定资产日常账务和实物管理。

(三)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四)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工作领导)

固定资产管理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管理部门)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订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审核固定资产的购置立项、编制购置预算、实施采购招标,做好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登记、评估、清查和统计等日常工作,保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具体职责详见《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及范围》。

第七条(职能部门)

根据固定资产归口管理权限和范围,教务处、后勤保障处、图书馆、基本建设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图书馆、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处、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工会、体育部、计财处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在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所辖固定资产开展管理。具体分工详见《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及范围》。

第八条(使用部门)

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承担所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职责。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立项、接收、验收、变动、报修、报损报失、报废、使用、运行及清查核实等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资产管理员和设备保管员)

各部门指定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管辖资产较多的部门可配备若干设备保管员。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固定资产的接收、变动记录、报修、报损报失、报废及帐卡管理、清查核实等工作。设备保管员协助资产管理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范围)

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且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均为固定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性质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第十一条(分类)

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级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二条(起点单位价值)

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的起点单位价值为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第十三条(计价)

固定资产计价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主要以原始价值为依据,并按原值进行核算。详见《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计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验收

第十四条(立项)

购置固定资产实行先立项、后购置。每年年中各部门编排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报资产处初审,经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后形成下一年度购置预算草案报计财处,经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相关程序审批后上报,资产处按批复结果形成学校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

各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总价在10万元及以上、未满50万元的,其立项申请须经校内论证;总价在50万元及以上,须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论证。日常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按相关配置标准进行购置。

未列入年度购置计划、属特殊情况确需购置的固定资产,按资金来源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购置)

固定资产购置实行统一采购制度,由资产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进行。采购完成后,申购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签订及履行合同。具体详见《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验收入库)

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供货商标书和合同条款及时进行验收。

单批价值1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贵重仪器设备(指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由资产处、申购部门(使用部门)、项目监理(如有)和相关专家等组成验收小组共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报分管资产管理部门的校领导。

单批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申购部门(使用部门)、项目监理(如有)等组成验收小组共同验收,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形成验收报告。

房屋和构筑物的验收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图书资料等的验收、入库由图书馆负责按相关规定执行。

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不得入账入库,不得使用。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资产处应及时办理入账、入库、编号、建卡、领用和结算等手续,并录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未经办理入账入库的一般不予货款结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责任人制度)

按照谁领取、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确定固定资产责任人,负责所辖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者作为固定资产责任人;部门内共同使用、维护的资产,该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责任人。学校公共部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详见《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及范围》。

第十八条(账卡物一致)

凡入账的固定资产都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制作标签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各类固定资产必须做到信息系统内《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实物相一致。

第十九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贵重仪器设备或技术含量较高的资产由专人负责、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定期维护保养。其使用部门应组织对精密贵重、技术复杂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操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或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常用固定资产领用)

资产处批量集中采购常用固定资产并入库,由使用单位申领。操作流程详见《上海政法学院常用固定资产出入库程序》。

属于固定资产类别但价值低于同类固定资产起点单位价值的低值资产,其入库、领用参照常用固定资产执行,资产处建立《低值资产出入明细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维护维修)

固定资产的大、中修项目纳入年度预算申报。相关管理部门要组织汇总各类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维修项目,形成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不同类别固定资产的维护与维修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霉、防蛀等工作。

固定资产需要维修时,由使用人或部门资产管理员报修,维修经费归属部门审批同意后组织维修,使用人验收。相关维修情况须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记录。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相关规定按改、扩建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二条(内调)

各部门之间不得擅自转移固定资产。因特殊情况确需转移,转出、转入部门须协商一致后向资产处提出申请,经资产处审核同意后实施。由资产处和转出、转入部门三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相应的帐、卡和使用保管责任同步转移。

第二十三条(移交)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的,部门应指定新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的,应向资产处退还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未经移交或未退还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转岗、离职或退休手续。部门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时,除办理个人资产移交手续外,还应办理所负责部门的固定资产交接手续。交接完毕后,接收者即全面承担相应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校内报损报失)

使用人或使用部门发现固定资产被盗、丢失、毁没,应及时查明固定资产的损失情况经过、原因和责任认定,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校内报损报失审批表》,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校内报损报失报废实施细则》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校内报废)

对超期老化、技术落后、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代价过大、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相关技术鉴定后可以申请报废。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校内报废审批表》,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校内报损报失报废实施细则》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和清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处置内容)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转让、划转(调拨)、出售、置换、捐赠、退货、投资、盘亏等。

第二十七条(处置依据)

根据《上海市教委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总则》、《上海市教委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上海市教委系统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细则》、《上海市教委系统事业单位资产委托经营管理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处置程序)

资产处汇总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要求,组织评估鉴定并形成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审批通过后由计财处上报市教委或市财政局批准、备案,批准文件下发后由资产处、计财处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账务。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由计财处负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清查核实)

固定资产清查核实采用普查和抽查相结合、全面清查和重点清查相补充的方法,重点查清固定资产的账务数据(账务准确性,有无错账)、有账无物(盘亏)、有物无账(盘盈)和待处置数据(待报废、待划转等)的情况。

各部门每半年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在固定资产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固定资产卡片》中注明。资产处、计财处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全面对账一次,做到账物、账卡、账账一致。学校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以及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

第七章 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条(管理责任)

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使用部门应将固定资产的管理纳入本部门的岗位职责范围,选派责任心强、作风踏实的在编教职工担任部门资产管理员,落实学校的管理措施,建立可追溯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三十一条(工作考核)

学校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将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相结合,将固定资产清查与预算计划相结合。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纳入学校二级管理考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部门负责人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和各项评优评先过程。

第三十二条(审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纳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范围,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

对违规、渎职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赔偿责任,违反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及范围

第一条 资产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学校各类资产管理制度,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二)审核固定资产的购置立项,编制购置预算和实施采购。

(三)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入库、配置、维修等工作,建立单证、账册、卡片、固定资产总账及分户分类明细账。

(四)对学校各类固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组织实施相关的评估鉴定,会同计财处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工作。

(五)维护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资产的预算、购置、核算、处置全过程纳入管理信息系统。

(六)会同日常使用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监督、检查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第二条 计财处负责固定资产价值量的核算管理、固定资产处置上报工作。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公共实训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教学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制订实验室发展计划,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预算编制和购置立项,负责学校教室的调配、使用,公共计算机机房、公共计算机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教学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后勤保障处负责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特种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学校房产的调配、出租等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房屋、绿化、路灯、空调、浴室淋浴系统、电控系统、食堂设备、公共会议场馆音响视频系统、公用部位家具、教室桌椅、黑板、讲台、医疗设备、电视系统及公共部位电视机等固定资产设备,及学校大型设备如电梯、锅炉、变配电所及泵房等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五条 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档案资料等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编制学校图书资料购置的年度预算;统一管理全校图书、资料等、相关设备;指导各学院、科研单位资料室图书资料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房屋产权相关手续的申请办理、登记,房屋的交接验收及房屋资料的归档。

第七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园网络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监控、电动门、对讲系统、消防等安全保卫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九条 学生处、研究生处和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学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公寓宿舍内家具、学生社区内的学生活动场所中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条 团委负责学生活动中心、创新创业园区及校广播台的使用调配,并负责广播音响系统设备设施及学生活动中心、学生会所用固定资产和学校琴房、乐器等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工会负责教工活动中心的活动、娱乐、健身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 体育部负责学校体育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所属会议室、专用实验实训室和教工办公室等所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四条各二级部门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计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计价依据)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规定制定本计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计价原则)

以原始价值为依据,并按原值进行核算。

第三条(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

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税费计入购价之内。

第四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记价。需经审价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以审价报告确定的金额,并经上级批准后计价。

第五条(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固定资产)

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按照捐赠方提供的价值证明或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估价评估报告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七条(文物和陈列品)

可根据实价,亦可估价入账。

第八条(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按照置换实物原值或评估值计价。

第九条(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

按评估价或合同价计价。

第十条(盘盈的固定资产)

按照价值证明或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估价评估报告提供的价值入账。

第十一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工程决算手续的公用房屋及建筑物的固定资产)

可先按合同价入账,待工程决算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二条(用外币进口的设备)

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第十三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第十四条(需变更固定资产价值的情形)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但下列情况需要进行变更: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政法学院常用固定资产出入库程序

一、入库程序

(一)设备到货前,采购人员须提供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仓库管理人员须根据到库货物的性质、特点和数量,确定物品的存放地点和保管方法。

(二)设备到货时,采购人员与仓库管理人员根据购置合同及清单核对供货单位提供的装箱单、发货明细表等,共同进行设备验收。如发现与购置合同及清单不相符的,中止验收。

(三))设备搬运入库时,应按照设备外包装上的标识进行搬运;在堆码时,应按照仓库堆放距离要求、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

(四)在货物入库过程中,如果发现物品数量或质量有问题,以及必要的证件不齐全的,不得入库,退还供货单位。

(五)设备搬运入库后,采购人员与仓库管理人员办理入库设备明细帐,做到帐、物相符,核对无误后共同签认设备验收入库单。

(六)入库完成后,仓库管理人员当日根据入库单填写入库记录,并更新库存清单。库存期间如发生损坏、遗失等情况,由仓库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二、出库程序

(一)设备出库必须有资产处负责人签署的发放审批报告或出库单据,方可办理出库。报告或单据上应该注明设备名称、类别、数量等。

(二)仓库管理人员收到以上单据及设备领用人员签认的“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卡片(副卡)”或借据后,方可发货。

(三)在设备出库时,仓库管理人员与设备领用人员须共同清点核对出库设备的仪器编号、数量以及外包装等,并办理交接手续。设备出库后,如发生损坏、遗失等情况,由领用人承担责任。

(四)设备出库后,仓库管理人员当日根据出库凭证,销账并清点设备结余数,更新库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