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研究所举办“上海控烟修法中的无烟范围”研讨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5-09浏览次数:0

    2016年5月5日下午,上海政法学院司法研究所和上海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上海控烟修法中的无烟范围”研讨会,在市律师协会第一会议室举行。会议邀请京沪两地法律和公共卫生领域的专家,以及上海人民广播电视台、新民周刊、新闻晨报、新民网、界面网、澎湃新闻等媒体出席,研讨会由杨寅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于秀艳首先介绍了北京市控烟立法情况。她指出,尽管在北京市无烟立法过程中也存在室内全面禁烟和设置吸烟室的争论,但科学实验证明,人类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唯一有效办法是在特定空间内完全禁止,所以,北京市的立法完全遵循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八条的要求。关于室外禁烟,《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特色规定是,不得在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北京首都机场爱卫办主任赵勇介绍了首都机场在控烟方面的现状及取得的效果。自北京控制吸烟条例实施以来,首都机场航站楼内所有吸烟室已全部关闭,爱卫会成立了首都机场控制吸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国内外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公众在首都机场感受到了良好的可同国际顶尖机场媲美的无烟环境,机场员工守法意识也得到了空前提升。首都机场成为北京控烟立法有效、严格执行的一个成功范例。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认为,《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同《公约》的要求一致,在国内具有标杆意义。她介绍了北京成功实现控烟立法历程的三大步及北京《条例》的特点,即:室内全面禁烟、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重单位、轻个人等。她呼吁上海市应实现“公共场所室内全面禁烟”。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邹荣教授认为,在上海无烟修法中,应充分考虑社会多方的需求,围绕保证非烟民不受二手烟危害。在法律层面上,吸烟并不违法,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吸烟与否,但是不能妨碍其他人。他主张,所有的工作场所应一律全面禁烟。对经营者而言,是否可以在经营场所设立吸烟区,在立法中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上海市人大代表厉明律师认为:应改进烟草制品的购买方式,我国香烟的包装需要改变。他指出,控烟应该达到的无烟环境不仅包括室内全面禁烟,同时也应考虑公共场所室外的有烟问题。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高级顾问陈四益指出,虽然上海的控烟条例的制定比北京早,但北京在实现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方面做得更好。有了良好立法,执法才会有依从性,上海修法应当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包括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等。

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解志勇教授认为,在北京《条例》实施之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有必要修改关于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室的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何渊副教授认为,控烟立法须符合法律思维,不能是单纯的禁止,最重要的是要平衡国家权力和公民自由之间的关系,在《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修法中,可以考虑借鉴德国法上的“比例原则”。

阮露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阮露鲁律师指出,尽管烟民有选择吸烟的自由,但非烟民有不受烟民吸烟影响的权利。从实践看,非烟民占多数。所以,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首都机场实行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在机场候机楼外设置吸烟区这一措施,上海应向北京学习。

嘉宾发言后会议进入自由讨论阶段,与会人员和新闻媒体进行了提问和讨论。最后,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潘书鸿对会议做了总结。(李雅君撰稿 顾峥摄影)

 

司法研究所

201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