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
实施办法(试行)
沪政院建【2016】136号2016年5月30日印发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完善基建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工程是指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主体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配套工程是指与房屋建筑工程相关的设施或设备的实施或安装。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的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本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代表学校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和参建各方进行验收的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和由基建办及学校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的配套工程竣工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基建办向接收部门移交;所称保修是指在工程移交后由接收部门负责落实,由保修单位按保修协议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章 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总包合同完成工程全部内容,经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报基建办同意。
第四条基建办通知监理单位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预验收,使工程项目具备正式竣工验收条件。
第五条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完成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通过监理单位的预验收;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监理过程资料及合格的项目监理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
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 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项目设计图纸;
(二)项目招投标文件;
(三)项目合同相关约定;
(四)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
(五)项目调试和试运行的效果。
第七条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主体工程通过预验收后,施工单位向基建办提出正式竣工验收申请。在监理单位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基建办组织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并分别完成相关报告的编制后,再向政府职能部门申报项目竣工验收。
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为:
(一)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报告》;
(二)勘察和设计单位分别编制《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三)监理单位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经各参建单位签字确认后,向政府职能部门上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五)政府职能部门接到上报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后,派出专业人员组成督查组,按规定程序对竣工验收工程进行现场督查。
第三章 配套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配套工程(含设备安装)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经自检合格后,向基建办提交验收申请。
第九条 基建办对配套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预验收,使工程项目具备正式竣工验收条件。
第十条 配套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通过预验收;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
(四)现场设备清单核对无误;
(五)项目调试和试运行效果良好;
(六)有相关质量保证书或保修协议书。
第十一条 配套工程验收的依据
(一)设计图纸或有关施工要求;
(二)招投标文件;
(三)合同相关约定;
(四)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
(五)设备到场的验收意见;
(六)项目调试和试运行的效果。
第十二条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配套工程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基建办提出正式竣工验收申请。基建办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组织施工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接收部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必要时,也可请专家参加验收。
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为:
(一)听取基建办负责人对配套项目情况的介绍;
(二)听取监理单位或基建办配套工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监控和评估情况;
(三)审查竣工项目的各种档案资料;
(四)现场查验工程建设情况、评审项目质量;
(五)现场核查设备数量清单;
(六) 检查了解设备调试和运行情况;
(七)对遗留问题提出意见;
竣工验收全部完成后,参加验收的各方应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第四章 基建工程的移交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后方可进行工程移交。
第十四条工程移交工作按《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进行分类移交,移交后由接收部门按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移交由基建办主持,接收部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交接各方按《上海政法学院主体工程竣工移交接收单》、《上海政法学院配套工程(含设备)竣工移交接收单》的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由交接部门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五章 基建工程的保修
第十七条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学校按规定预留不少于工程结算额5% 的质保金。
第十八条基建工程的保修期按现行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执行,如保修期为双方约定,约定保修期不得少于国家规定。国家规定有变化时可根据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基建工程移交后,由接收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协议,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基建工程保修工作由接收部门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落实,基建办进行配合协助。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保期满后,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未按本规定落实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职责的,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2:上海政法学院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单
附件3:上海政法学院主体工程竣工移交接收单
附件4:上海政法学院配套工程(含设备)竣工移交接收单
附件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项目编码(报建编码):
施工许可编码:
建设单位:
开工日期:年 月 日
竣工验收日期:年 月 日
工程概况 | |||
建安工作量 | 万元 | 建筑面积 | M2 |
此次竣工验收工程概况描述:
|
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明细表
竣工 验收 组 人员 签名 | 验收组职务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职务 |
组长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 | |
副组长 | |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 | | |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 | ||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 | | ||
成员
| | (基建办现场负责人) | | | |
| (监理单位总监代表) | | | ||
| (监理单位结构监理) | | | ||
| (监理单位安装监理) | | | ||
| (设计单位结构工程师) | | | ||
|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负责人) | | | ||
|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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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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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
竣 工 验 收 标 准
|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6.现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 7.设计图纸、资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8.其它有关文件和规定。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及 结 论 |
验收组组长: 日期: |
附:1、参建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附件2
上海政法学院
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单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称 | | 工程内容 | |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 ||
设计单位 | | 监理单位 | | ||
原预算价 | | 合同价 | | 结算价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验收日期 | |
一、工程概况:
|
二、验收内容:
|
三、验收主要指标:
|
四、竣工照片:
|
竣工验收评价 | 施工单位评价 | 评价:
负责人: 参加验收人员:年月日 | ||
监理单位评价 | 评价: 负责人: 参加验收人员:年月日 | |||
设计单位评价 | 评价:
负责人: 参加验收人员:年月日 | |||
建设单位评价 | 基建办评价:
参加验收人员: 负责人: 年月日 |
接收部门评价:
参加验收人员: 负责人: 年月日
| ||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评价:
参加验收人员: 负责人: 年月日 |
其他部门评价:
参加验收人员: 负责人: 年月日
| |||
验收结论 | |
验收组长: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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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成员名单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1 | 组长 | |
2 | 基建办 | |
3 | 接收部门 | |
4 | 资产和设备管理处 | |
5 | 其他部门 | |
6 | 设计单位 | |
7 | 监理单位 | |
8 | 施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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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竣工验收表为上海政法学院配套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
2、应按照表中内容详细填写;
3、各参加验收单位和人员应认真填写评价,负责人要签字并盖单位(部门)印章;
4、验收成员应为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
5、验收结论应由验收组长根据各单位验收评价填写。
附件3
上海政法学院主体工程竣工移交接收单
工程名称 | | 立项批件文号 | | ||
移交部门 | | 接收部门 | | ||
设计单位 | | ||||
施工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
建筑面积 | ㎡ | 功能用途 | | ||
工程结构 | | 层数 | | 竣工日期 | |
工程地址 | | ||||
交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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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部门:
经办人:
负责人:(章) 年月日 | 接收部门:
经办人:
负责人:(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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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交接单一式两份,移交部门和接收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4
上海政法学院配套工程(含设备)竣工移交接收单
工程名称 | | ||
施工单位 | | ||
移交部门 | | 接收部门 | |
功能用途 | | 竣工日期 | |
工程(设备)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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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部门:(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 接收部门:(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
注:交接单一式两份,移交部门和接收部门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