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沪政院建【2016】123号2016年5月30日印发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施工秩序,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确保在校师生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基建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施工现场,是指学校进行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及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凡在本校范围内实施基建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分工) 学校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工作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指定项目现场总代表,项目现场总代表对施工现场负直接监管责任;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具体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现场管理职责
第三条(施工许可) 工程开工必须严格遵循施工许可证制度。项目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基本建设办公室应按规定按时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施工许可证取得前不得擅自开工。
第四条 (开工会议) 基建工程开工前,基本建设办公室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召开第一次开工会议,项目报建表中的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会议。各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向基本建设办公室提出,学校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集体决策同意后方可更换并重新备案。
第五条 (变更管理)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工程实施阶段的现场变更管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事项严格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跟踪监管) 项目现场总代表协调和监督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工作的跟踪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按规范施工;监督材料检验检测和工程质量报验;督促项目按进度计划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文明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质量月考核制度等。
第七条 (档案管理) 项目现场总代表应会同施工监理做好施工现场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包括各类会议记录、纪要、往来工作联系单、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工程竣工时一并上交存档。
第八条 (竣工验收)基建工程竣工后,基本建设办公室应当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者因监管不力造成事故和损失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以及项目现场总代表的直接监管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施工单位现场管理职责
第十条 (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对基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项目经理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人。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组织体系,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必须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建立质量管理组织,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标准规范施工,认真落实材料检验检测、工程质量报验等制度,把质量管理措施落实到每个班组和每个环节,确保工程质量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计划进度)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计划,并按计划推进施工进度,工程形象进度和产值完成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安全和安全员全程跟踪制度;落实职工安全教育、施工现场风险防控、施工区域隔离封闭、临时设施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危险品安全管理、消防动火报批、特种专业持证上岗、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各项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施工现场如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施工单位应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
第十五条 (变更签证)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报批,并严格按照“先审后做”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文明施工)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要求,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按政府职能部门标准要求设置图表和铭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加强对现有建筑的保护和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防护等;施工单位还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要求创建“文明示范工地”。
第十七条(档案编制)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过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形成完整的项目竣工档案,并按照工程建设档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竣工档案编报工作。
第十八条(责任解除) 施工单位在基建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施工临舍全部拆除,并将施工区域内所有物资和设备全部清理撤场;施工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全部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后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对施工单位因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者因管理制度不落实和管理不善造成各类违规事件及事故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