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暂估价专业分包、材料(设备)招标实施办法(试行)
沪政院办【2016】145号2016年6月14日印发
一、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与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中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以下简称:暂估价分包工程)及材料和设备(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管理。经市财政审批同意进行政府采购的除外。
第三条:(组织分工)
暂估价材料(设备)和暂估价分包工程的二次招标由学校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共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以承包人为招标主体,学校参与。学校负责部门为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参与部门为基本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和审计处。
二、招标方式
第四条:(达到工程招标规模标准的)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述标准的,由学校和承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以承包人为主体,委托满足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与总包招标一致的招标方式招标,通过市或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招标。
第五条:(未达到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高于当年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以承包人为主体,委托满足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六条:(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当年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由承包人依据其采购招标规定进行招标,学校负责招标文件审核和招标过程监督。
三、参与实施
第七条:(招标文件审核)
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所需的设计图纸、材料清单及相关技术资料须经有关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发布,并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暂估价二次招标招标文件审核单》。学校基建办、资产处、审计处各自根据第十一条的责任划分进行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八条:(评标)
学校一般不参与项目评审的投票表决,确需参与投票表决的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委派代表与承包方代表组成用户方代表参与评标。总包人须向资产处提供开标及评标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及有关资料,供学校对评标过程监督。
第九条:(中标)
中标通知书须经资产处和总包人共同签章确认后方可生效。评标结束后项目招投标资料由总包人向资产处归档。
第十条:(合同及实施)
中标方确定后,由总包人、中标方签订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或暂估价材料(设备)分包工程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总包人向学校基建办备案。总包人对合同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四、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责任划分)
资产处负责对招标的方式审核,对招标过程监督。基建办负责对暂估价招标项目内容及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和相关的图纸、清单等资料进行审核,审计处负责对项目预算金额进行审核。监察室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对制度进行备案及抽查,对违纪情况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实施招标的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附则
第十三条:(其他)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发文起执行,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暂估价二次招标招标文件审核单
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暂估价二次招标
招标文件审核单
项目名称 | | ||
项目编号 | | 项目概算 | |
项目暂估价 | | 投标控制价: | |
招标启动时间 | | 拟招标完成时间 | |
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方式 | |
项目概述 (承包方) | | ||
总包方 审核意见 |
责任人签名: | ||
设计单位 审核意见 |
责任人签名: | ||
项目管理 审核意见 |
责任人签名: | ||
基建办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 ||
财务监理 审核意见 |
责任人签名: | ||
审计处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 ||
资产处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