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6-23浏览次数:0

  上海政法学院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沪政院科[2016]1492016615日印发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学术研究部门的积极作用,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发展,促进学校学科建设,现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条件

    设立研究中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二)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和社会需求,与学校发展规划相一致。

    (三)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应是本校在编人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四)以学术研究为宗旨,以教授为核心,以课题为纽带。

    (五)要与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紧密相连,并具有明确的研究宗旨和研究任务,挂靠在本校所属部门,学校一般不提供经费、编制和场所。

    (六)研究中心人员组成,应有一支老中青相结合的学术梯队。

    (七)研究中心名称应与其学术活动领域相一致。

    第三条 设立程序

研究中心分校级研究中心与院级研究中心。

(一)申请成立校级研究中心须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设立研究中心,须由接受其挂靠的部门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

    2.申请设立研究中心,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3参加人员名单;

    (4规章草案;

    (5研究活动计划以及项目课题经费来源情况。

    (二)申请设立院级研究中心由二级学院批准,并报科研处备案。具体程序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实施。

第四条 审批程序

   研究中心的审批程序是:

    (一) 申请研究中心,先由负责人向挂靠部门提出申请,经挂靠部门同意后,再由挂靠部门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

    (二)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业务管理

    研究中心应遵守下列业务管理规则:

    (一)研究中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依据其规章开展具体学术活动,由挂靠部门直接负责监管指导其开展学术活动。

    (二)凡以研究中心名义开展的涉及校外(或跨部门)的学术活动,先经挂靠部门同意,再向科研处备案。重大事项转呈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如果学术活动涉及改革、政治等敏感性问题,需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核的,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前,必须报经党委宣传部签署意见。

    (三)每年由科研处召集研究中心主任工作协调会。每年年底,研究中心应将本年度工作、经费来源、课题情况以及学术活动总结提交科研处审核,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在一年内无研究项目、科研成果以及研究经费的,给予书面提示;在二年内无研究项目、科研成果以及研究经费的,予以撤销。

    (四)研究中心所接受的资助款的使用,必须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五)凡研究中心参加人员有所变动,应及时向科研处申报。

    (六)研究中心需要聘请校外人员的,应由挂靠部门向科研处申报。

    (七)研究中心与境外学者进行项目合作与研究、交往活动等,必须按照外事规定向学校书面请示,并提供合作项目计划、境外合作者的政治背景、合作成果形式及用途的材料。

    第六条 附则

    (一)校级研究中心的名称是“上海政法学院XX研究中心”,院级研究中心的名称是“上海政法学院XX学院XX研究中心”。

    (二)研究中心不得在校外场所挂牌和设立机构。

    (三)研究中心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以会员名义加入社会团体组织的,应事先报学校批准。

    (五)研究中心和挂靠部门负责人有责任监督、约束研究中心人员在校内外以研究中心名义进行的各种活动;负责人若有失职、失察,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六)研究中心正式成立应以学校发出批准文件为准。

    第七条 生效与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