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工作考核暂行办法(2013年4月26日印发)》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7-04浏览次数:0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科研管理,规范科研工作考核与评估方法,全面调动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校科研层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由学校人事处核定的在编在岗教师、专职科研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认定的期刊分类

(一)权威期刊论文,是指在《求是》、《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发表的论文和被《新华文摘》全文转摘的论文。

(二)重要核心期刊

1.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

(1)《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社会科学战线》

(3)《学术月刊 》

(4)《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马克思主义

(1)《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马克思主义研究》

3.哲学类

(1)《哲学研究 》

(2)《哲学动态》

4.社会学类

(1)《社会学研究》

(2)《中国人口科学》

5.管理学

(1)《管理世界》

(2)《南开管理评论》

6.政治学类

(1)《世界经济与政治》

(2)《政治学研究》

7.法律类

(1)《中国法学》

(2)《法学研究》

8.经济学类

(1)《经济研究》

(2)《世界经济》

9.高等教育类

《高等教育研究》

10.语言学汉语类

(1)《中国语文》

(2)《世界汉语教学》

11.语言学外语类

(1)《外语教学与研究》

(2)《外语界》

12.外国文学

(1)《外国文学评论》

(2)《外国文学研究》

13.中国文学

(1)《文学评论》

(2)《文艺争鸣》

14.新闻学与传播学类

(1)《编辑学报》

(2)《新闻与传播研究》

15.历史学

(1)《历史研究》

(2)《近代史研究》

16.教育学

(1)《教育研究》

(2)《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17.体育类

(1)《体育科学》

(2)《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18.心理学

  (1)《心理学报》

(2)《心理发展与教育》

19.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类

(1)《计算机学报》

(2)《软件学报》

其他:SSCI、SCI、EI收录的论文。

(三)一般核心期刊。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确定的当年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

(四)一般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2年版)》中《专业期刊一览表目录》里认定的期刊。

(五)核心期刊类成果。是指本办法第十四条(四)、(五)表中所列明的可以折合核心期刊的论文、专著、项目及教学类奖项。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数据和所依据的成果在学校内公开。力求对教学和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水平给予量化评价,同时便于检索和统计。

(二)实事求是原则。被考核人员必须将本人获得的科研工作成果,按照申报程序和存档要求如实申报。

(三)数量与质量兼顾原则。报送考核的科研成果根据数量和质量的不同,给予相应的计分。

(四)遵守学术规范原则。被考核的科研成果,必须符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于2004年6月22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高等教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否则,不予计分。

第五条 论文署名

列入学校考核成果的作者(即我校教师)必须为第一署名作者,作者单位必须标注上海政法学院,且为第一署名单位;无标注单位则不列入考核统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将读博单位署为第一单位,上海政法学院署为第二单位的科研成果,科研工作考核时予以认定统计,但不列入科研奖励范围。

第六条 考核周期和统计程序

(一)科研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经教师本人申请,并经科研处认定备案,教师可以将当年度的核心期刊论文和科研成果转入后两年考核期使用。需要将当年度的核心期刊论文和科研成果转入下年度的教师,必须填报《科研成果(核心期刊类、专著超额分)超额定量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申请表》,报科研处认定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每年11月下旬,由科研处下发《年度科研工作考核通知》。被考核人员如实填写本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的科研成果,由各二级学院(研究院、司法所、部等)按规定统计科研分,科研处进行审核。

第七条 著作类计分标准

著作类科研成果计分的具体标准是:

(一)学术专著

1.个人独著的,按4分/千字计分。

2.多人合著、未注明主编的学术专著计分标准为4分/千字;未标明作者撰稿量的,第一作者按总字数60%计算,其余的40%按照作者人数均分;已标明各作者撰稿量的,按作者的撰稿量计分。

3.多人合著注明主编的,按4分/千字的标准计算该书的总分后,提取5%为第一主编工作量,剩余的按作者的撰稿量分配。

(二)编著、工具书、教材、译著等

1.个人独编的,按2分/千字计分;

2.多人合编、未注明主编但已标明各作者撰稿量的,按各作者的撰稿量2分/千字计分;未标明作者撰稿字数的,第一作者按总字数的60%计算,40%由其余各位作者均分。

3.多人合编且注明主编的,按2分/千字的标准计算该书的总分后,提取5%为第一主编工作量,剩余的按注明的撰稿量分配。

4.修订再版的教材由作者本人提供修订具体情况,经科研处审核后,按实际修订量统计。

5.译著,按4分/千字计分。

第八条 论文类计分标准

论文类科研成果计分的具体标准是:

(一)发表在《求是》、《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上的论文和被《新华文摘》全文转摘的论文:50分/千字。

(二)发表在重要核心期刊上的论文:30分/千字。

(三)发表在一般核心期刊上的论文:15分/千字。

(四)发表在虽属核心期刊,但系非正常刊期内的增刊、专刊、特刊等上的论文:4分/千字。

(五)一般期刊论文:10分/千字。

(六)属一般期刊,但系非正常刊期内的增刊、专刊、特刊等发表的论文:3分/千字。

(七)有省级出版局准印证的连续出版物:3分/千字。

(八)有书号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5分/千字。

(九)两人以上合作的论文,第一署名人按总分的60%得分,剩余40%由其他署名人均分。

(十)除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和《报刊文摘》转载的文章、摘要外,在报刊上发表的报道、信息、随笔、游记或访谈、对话形式等文章,以及在报纸上发表的论文不满1500字的、在期刊(或论文集)上的论文不满3000字的,均不列入计分范围。

第九条 课题类计分标准

列入考核的课题必须事先经学校批准,课题经费进入学校计财处,并在科研处有申报材料备案。课题组成员必须是课题申请表中所列成员;非课题组成员不列入考核。

(一)纵向课题:

1.国家级课题

国家级重大课题按照600分计算,由课题组成员分配,人均不超过100分;课题主持人科研工作考核所应完成的科研分3内免予考核。

国家级重点课题按照400分计算,由课题组成员分配,人均不超过100分;课题主持人科研工作考核所应完成的科研分2内免予考核。

国家级一般课题按照300分计算,由课题组成员分配,人均不超过100分;课题主持人科研工作考核所应完成的科研分2内免予考核。

2.省部级课题

省部级重点课题按照200分计算,由课题组成员分配,人均不超过100分;课题主持人科研工作考核所应完成的科研分2内免予考核。

省部级一般课题按照100分计算,由课题组成员均分;课题主持人科研工作考核所应完成的科研分1内免予考核。

3.市教委课题

市教委重点项目(指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中的重要项目)按照100分计算,由课题组成员均分;课题主持人科研工作考核所应完成的科研分1年内免予考核。

市教委一般项目、优秀青年项目按照80分计算。

以上纵向课题相关计分规定,在课题规定结项期限内有效。

(二)横向课题:

经费为5万元以下的,一项按照20分计算;经费为5-8万元的,一项按照40分计算;经费为8-11万元的,一项按照60分计算;经费为11-15万元的,一项按照80分计算;经费为15万元以上的,一项按130分计算。

(三)校级课题:

一项按照30分计算。课题在立项时按照总分的50%计分;批准结项时按照总分的50%计分。以“不合格”终结的项目不再计结项分。

课题组成员得分由课题组长分配,并以书面形式交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 报纸类计分标准

发表在报纸理论版上的学术论文的计分标准:

(一)重要报纸:30分/千字。

1.《人民日报》

2.《光明日报》

3.《法制日报》

4.《经济日报》

5.《中国教育报》

6.《文汇报》

7.《解放日报》

(二)省部级报纸:15分/千字。

(三)地市级报纸:5分/千字。

第十一条 内参类计分标准

在国家各部委、省级报刊内参上发表文章,按30分/篇计分;人民日报社《内参》、新华社《内参》上发表的文章,按50分/篇计分。

第十二条 发表在国外、境外的成果计分

发表在国外、境外的著作及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根据被考核人员提供的由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出具的图书情报检索数据信息证明,按照境内相应类型同档次期刊分值的130%计分。

第十三条 先发论文与后出专著的计分

发表的论文与出版的专著、课题研究报告属同一内容的,不影响分别计分。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规定

(一)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翻译论文,认定为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享受科研奖励;发表在自然科学类期刊上的论文以北大核心期刊为考核标准。

(二)凡不符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第31号文件《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一号多刊、一号多版、一刊多版的期刊,不作科研考核统计。

(三)个人撰写(非合著)的学术专著出版后所获得的超额分,以及核心期刊超额定量部分允许转入下一年科研考核统计,但应在本年度12月1日前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未提出申请者,视为本人同意科研工作量当年结清。

(四)论文、专著、项目成果、获奖成果折合一般核心期刊篇数

论文(篇:篇)

专著(本:篇)

项目(项:篇)

权威期刊:4篇

30万字以上:2篇

国家级

重大项目:8篇

重点项目:6篇

重要核心:2篇

一般项目:4篇

重要报刊:1篇

省、部级

重点项目:3篇

人大复印:1篇

15万字以上:1篇

一般项目:2篇

内参:1篇

市教委

重要项目:1篇

中国法学会课题

1篇

横向课题

经费10万元以上(含)的:1篇

国际获奖:1篇

注:1.“权威期刊”、“重要核心期刊”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要报刊论文”指在重要报刊学术理论版发表的、作者为第一署名作者、上海政法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字数在1500字以上的论文(重要报刊目录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人大复印”包括经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在非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视为核心期刊;“内参”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的《内参》及新华社《内参》上发表的文章。

2.“专著”指未接受学校资助且一人独著、在考核期内已公开出版的学术成果。字数和出版日期以版权页的标注为准。

3.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和软科学基金课题;省部级课题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部委国家资助招标课题(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课题、市科委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浦江人才项目、曙光计划项目、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和国家部委国家资助资金招标课题);市教委重要课题是指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中的重要项目。国家级重大项目立项时以4篇核心期刊统计;重点项目立项时以3篇核心期刊统计,一般项目立项时以2篇核心期刊统计;省部级项目立项时以1篇核心期刊统计;按时通过鉴定验收后,按照上表相应折合篇数统计;项目延期完成的,不予统计。市教委重点项目通过鉴定验收后,按照上表相应折合篇数统计。横向课题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后,按照上表相应折合篇数统计。

(五)教学成果奖、课程建设项目、优秀教材奖、教学名师奖折算一般核心期刊篇数,详见下表:

教学成果奖(项:篇)

课程建设项目(项:篇)

国家级

一等奖

排名前三位依次分别折算8、7、6篇

国家级

精品课程:4篇

二等奖

排名前三位依次分别折算7、6、5篇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4篇

三等奖

排名前三位依次分别折算6、5、4篇

省部级

一等奖

排名前三位依次分别折算5、4、3篇

省部级

精品课程:2篇

二等奖

排名前三位依次分别折算4、3、2篇

全英语教学示范课程:2篇

三等奖

排名前三位依次分别折算3、2、1篇

优秀教材奖(项:篇)

教学名师奖(项:篇)

省部级

一等奖

2篇

6篇

二等奖

1篇

4篇

注:1.聘期内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的课程建设项目,国家级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立项时以2篇核心期刊统计;省部级精品课程、全英语教学示范课程立项时以1篇核心期刊统计;按时通过鉴定验收后,按照上表相应折合篇数扣除立项时统计篇数后统计;项目延期完成的,不予统计。

2.某一课程建设项目或教学成果获奖在聘期内获得更高级别立项或奖励,可按照较高级别项目或获奖折算一般核心期刊论文篇数办法追加补足,但不可重复折算。

(六)论文经下列学术报刊转载的,按转载报刊就高计算得分,不重复计算原发刊物的得分。被《新华文摘》转载的,按照40分/千字计分;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的,按照25分/千字计分;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载的,按照20分/千字计分;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报刊文摘》转摘的,按照15分/千字计分。

跨年度转载的,次年补计原发与转载的差额分。

(七)本条(六)以外刊物、论文集转载的论文,不重复计算得分。

(八)收入论文集的论文以该论文集的书号或者准印证作为计分的依据。

(九)承接外单位人员为第一主编的教材、编著、译著等任务,或者参与外单位负责的课题,或者与外单位人员合著的成果已经正式出版,标注本校参与人姓名及撰稿量的,按照其撰稿量计分。出版物中明示撰稿人及撰稿数量的,以明示作为计分的根据;未明示的,按照出版社提供的书面证明计分。

第十五条 违规情况的处理

在申报科研成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对行为人的申报成果不予认可;已经确认的,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执行与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