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7-18浏览次数:0

(二00五年五月制定)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切实加强学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推动学院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及学院有关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贯彻学院的办学思想,努力为教师营造一个讲求效率、服务到位的科研项目管理体系。

  (二)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申请各类科研课题的积极性,要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推进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学术梯队建设。

  (三)强调精品意识,鼓励科学研究瞄准学术前沿问题与我国及上海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多出原创性的学术成果。

  (四)严格遵守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类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纵向课题项目。主要指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及省部级、厅局级下文到学院的项目课题等。

(二)横向课题项目。主要指教师个人获得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资助研究的课题项目。

(三)院级课题项目。主要指《上海政法学院院级课题资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经过预研究可能获得更高层次立项,能够为学院学科建设服务的科研项目课题。

第五条管理内容

科研项目管理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申报管理;

(二)立项管理;

(三)实施阶段管理;

(四)评审验收管理;

(五)科研成果鉴定报奖管理;

(六)档案管理;

(七)课题经费管理。

第六条申报管理

(一)科研处根据各类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通过召开会议、发出通知或者上传校园网站等形式,发布申报指南和具体要求,组织各系部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各系部具体组织申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课题申请书。

(二)科研处进行审核后,经主管科研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项目重复或者不符合要求,科研处负责协调和筛选。

(三)对不符合上述程序提出的申报项目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报项目,科研处不予受理。

(四)院级课题的管理参照《上海政法学院院级课题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立项管理

(一)学院教师及科研人员科研项目必须在科研处立项登记并办理手续,项目经费到帐后由财务部门发给经费计划使用本;项目经费由科研处根据项目要求,分项目时段批准拨给。

(二)纵向课题项目申请评审费用,由学校财务提供。

(三)凡没有在科研处立项登记和办理手续的项目,以及经费没有进入学院财务部门的项目,不纳入科研工作量统计、考核、奖励和资金配套范围。

(四)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每个课题项目收取3%的科研管理费。凡纵向项目课题对科研管理费有具体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实施阶段管理

(一)学院对各项课题项目的具体立项要求进行中期检查管理,并按照《上海政法学院课题配套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课题进行资金配套。

(二)纵向课题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纵向课题项目负责人因故或者不宜继续主持课题的,需由所在系部提出变更意见,并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送项目下达单位批准。

(三)横向课题项目的计划中途变更(包括项目负责人、延长或者中止执行计划等),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科研处备案。

(四)科研处每年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对在研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科研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状况,存在问题等。科研处将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九条评审验收管理

(一)根据项目的要求,凡由学院负责结项的课题,结项评审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学院对结项课题进行登记备案,并参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结项资金配套、科研工作量考核以及科研奖励等。

(三)凡项目不能按时结项的,需要延长科研时间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申请批准。

(四)凡科研处批准延长科研时间的纵向课题项目,再次不能按时完成的,已使用的项目课题经费必须退还学院计财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能申报新的纵向课题。

(五)凡纵向课题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完成前调离学院的,由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另外选择新的项目负责人,并报学院批准后方能继续进行课题研究。如无合适项目负责人,该课题按没有完成处理。

(六)科研项目结题评审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鉴定报奖管理

凡涉及到奖项评定的科研项目,科研处将根据课题发布单位下发的通知要求,及时通知结项课题组参与奖项评审。评审获奖的,根据学院有关奖励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

(一)凡立项课题经过科研处备案的,科研处建立项目档案。课题组必须按规定提交归档材料,不提交课题档案材料或者材料不完整的项目,不予参与科研统计、科研工作量考核、奖励和配套。

(二)科研项目归档材料包括立项通知书、中期检查报告、结项评审报告、奖励确认证明等。

第十二条课题经费管理

课题经费严格按照本办法附表所规定的各类费用所占比例使用。

第十三条生效和解释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课题经费中各类费用所占比例

基数为进

校总经费

管理费

(%)

课题直接经费

(%)

课题间接经费

(%)

纵向科研项目

3%

65%

32%

横向科研项目

3%

62%

35%

附表二:课题间接经费

基数为进

校总经费

开题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纵向科研项目

15%

17%

32%

横向科研项目

10%

25%

35%

说明:

(1)课题直接经费主要构成:主要使用于课题本身的差旅、交通、设备、资料、打印、文化用品等费用。

(2)课题间接经费中的“其他费用”主要构成:招待费、评审费、咨询费、学生劳务费等。其中,纵向课题招待费不得超过7%,横向课题招待费不得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