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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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 2015-04-23 浏览次数: 191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师负责的所有科研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以及学校审批立项的项目。

纵向项目是指本校员工或团队通过竞争性投标从中央或地方财政获得立项的项目。

横向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包括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所进行的基础研究、决策调研、咨询服务及其他内容的横向科研合作课题等。

学校审批立项的项目是指学校发布的,使用学校财政经费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校按规定提供的项目配套经费视为学校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

第二条   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加强和完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建立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健全科研经费申请、使用、结算的监督机制。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和结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项目合同管理,协助计财处做好经费管理;

  (三)计财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四)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主要审计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指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设备购置和使用费、会议费、印刷费等合理性支出:

1.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二)间接经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发生的专家咨询、成果鉴定、评审费、业务招待费、劳务费等费用。

项目间接经费中的业务招待费需控制支出比例。招待费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10%。

间接经费中的劳务费需控制发放范围。纵向项目不得向课题组成员发放劳务费,发放范围仅限课题组成员之外的人员;学校审批立项的项目不得向本校在职教职工发放劳务费;横向项目不限定劳务费发放范围。

项目间接经费需控制支出比例。纵向项目及学校审批立项的项目间接经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35%,横向项目的间接经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45%。

(三)科研项目管理费:指学校按相关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用于项目招标、遴选、评审、预算评估、监理、检查跟踪、验收后评估等科研活动过程中所需的费用。

管理费按项目资助总额的3%提取,校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要科学合理、精细编制项目预算,科研经费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项目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经费预算。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按照本校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学校科研管理监督和审计监督。

因人员调动等原因而发生的项目经费划转必须由学校科研处和计财处按实际情况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助协作科研之名,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其他无关单位。

第六条 经费报销及审批流程:

根据上海政法学院经费报销相关规定,项目经费报销、审批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经审批通过立项的项目,由科研处根据审核意见正式立项,发放“专项经费使用册”。

(二)负责人凭“专项经费使用册”到学校计财处办理启用手续,计财处对科研项目实行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由负责人及报销人共同签字,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但单项费用超过一定额度需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具体标准如下:

1.纵向项目经费凡单项在20000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20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下的,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签字;50000元以上的再报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批签字;

2.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学校不设审批额度,项目经费使用需符合委托单位的委托要求,并符合国家的财经纪律。

3.学校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报销额度及流程按纵向项目处理。

第七条   项目经费需提供合法、合规的支出凭证予以报销,项目组所提供的凭证必须是和项目研究相关的业务和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和研究项目无关的各类票据一律不得用于项目经费的报销。各类报销票据的要求及期限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科研项目按时完成后,其结余经费可继续用于后续科研项目的预研究,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经过科研处认可的特殊情况(因病、出国等客观原因)不得超过2年(自结项之日起算)。超过期限的经科研处、计财处核实后结清余额,结余经费按相关规定进行统筹安排。

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应于项目下达之日起当年内使用完毕,逾期不再进行跨年度结转。

  省部级以上项目的配套项目经费必须在三年内使用完毕,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向科研处提出配套经费的年度划拨比例申请,科研处按负责人的申请比例划拨配套经费,划拨的年度配套经费必须在当年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不进行跨年度结转。

第九条 项目发布单位如对项目经费另有规定的,按该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视情况,暂不受理其申请其他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学科经费的使用及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校内规章中关于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