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优青基金”教师选拔培养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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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优青基金”教师选拔培养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 2015-05-11 浏览次数: 221

(二○○七年一月十日制定)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的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05)80号)的文件精神,选拔和培养我院优秀青年教师,引导青年教师开展科研工作,促进和激励我院青年教师迅速成长,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根据教委规定,“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优青科研基金”)适用的教师为:进校工作不满两年,任讲师及其以下职务,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以当年12月31日为准,回国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目前末承担过科研项目的在职青年教师。

  第三条 申报条件与选拔原则

  (一)政治素质: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道德,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乐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业务基础:专业理论基础较扎实,了解本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三)业务能力:具有发展潜力,有投身教学、科研志向,将可以胜任本学科课程教学,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四)管理水平:善于团结协作,已显示了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身体素质: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第四条 权责归属和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领导小组(简称“优青科研基金”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优青科研基金”的相关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领导下,人事处和各系部负责“优青科研基金”资助的优秀青年教师(以下简称“优青教师”)的选拔和培养,科研处负责“优青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总结和管理等),计财处负责资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优青科研基金”项目专人专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原则上一个“优青科研基金”项目用于培养一名“优青教师”(项目负责人);特殊项目需要组成课题组完成的,须经学院批准,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均须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选拔程序

1.根据上海市教委的布署,人事处在校园网上向全院公布有关申请的通知并附教委文件,同时向各系部发放书面的通知。

2.青年教师依个人自愿向系部提出报名申请。

3.系部党政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将本系部优秀青年教师人选名单报院“优青科研基金”领导小组。

4.院“优青科研基金”领导小组对系部人选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教委下达给我院的名额按各系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比例分配名额。

5.系部根据分配名额确定优秀青年教师人选并组织入选教师填写 《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申请书》。

6.入选教师将申请书交系部审核,审核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实现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系部签署意见汇总后提交科研处复核,复核通过后交人事处。

7.人事处将个人申请书上报院“优青科研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8.审批通过后,人事处将个人申请书和汇总的全院申请名册上报上海市教委人事处。

第六条 培养管理

凡经上海市教委人事处批准并下拨“优青科研基金”资助的优秀青年教师,其个人应拟定完成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计划,其所在系部应当为其选定项目指导人,并制订为期两年的培养管理计划,经“优青科研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对培养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定期检查和总结经验,向市教委提供培养报告。

第七条 项目指导

“优青科研基金”项目实行项目指导制度。

(一)“优青科研基金”项目研究内容应当与“优青教师”所在系(部)学科、专业建设发展方向一致。

(二) “优青教师”所在系(部)应当选定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作为项目指导人,指导“优青教师”完成科研项目。项目指导的管理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指导青年教师试行办法》执行。

(三) “优青科研基金”项目的指导情况将纳入学院对系(部)科研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原则上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管理内容包括: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项评审和鉴定、成果报奖、经费管理、档案管理等。

项目期限一般为2年,每年由科研处组织中期检查,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结项规定

(一)结项评审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评审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通过)四级。有关结项成果需鉴定的,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二)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题,经评审结果为A、B、C级的,即为通过结项,并按相关规定予以配套资助、科研工作考核及奖励。

(三)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课题研究的,应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可给予3~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届满仍不能完成课题的,以D级结项。

(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完成前调离学院的,由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另选新的项目负责人,并报学院批准后方能继续进行课题研究。如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按D级结项处理。

(五)凡按D级结项的,即为未通过,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学院科研课题。

第十条 结项成果要求

(一)项目的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系列论文、学术专著和调研报告等,具体根据项目申请方案确定。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不得将项目研究任务转让他人,不得抄袭他人成果或者以原有的其他成果充抵本项目的成果。

(二)以系列论文作为项目成果形式的,论文应当公开发表,具体要求如下:

1.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专业目录,研究内容属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项目启动经费1万元),应公开发表论文5篇(至少有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决权论文1篇的,按C级结项;发表2-3篇的,按B级结项;发表4篇的,按A级结项。

2.属于管理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门类的(项目启动经费2-3万元),应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 (至少有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的,按C级结项;发表2-3篇的,按B级结项;发表4篇的,按A级结项。

(三)以学术专著作为项目成果形式的,不得少于15万字,且结项时应当通过学院组织的专家鉴定,按C级结项;如果学术著作已公开出版的,可免于鉴定,并按B级结项;学术著作在一级出版社出版的,按A级结项。

(四)以调研报告或其他形式作为项目成果形式的,由学院组织的专家进行鉴定,并按C级结项;如果有厅局级以上部门出具纳用意见的,可按B级结项;有省部级以上部门出具纳用意见的,可按A级结项。

(五)项目负责人以该项目研究内容申请取得上海市教委重点科研项目或国家一级学会课题立项的,可免于鉴定,并按B级结项;取得国家或省部级有关课题立项的,可按A级结项。

  第十一条 配套资助与奖励

  对获得“优青科研基金”的青年教师,学院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相关规

定,提供相应的配套资助与奖励。

  (一)申请配套的条件:“优青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已拨入我院财务账户,且项目负责人能够提供立项和结项评审等完整的项目材料的,可向学院申请配套资助。

  (二)配套比例按项目结项情况确定:以A级结项的,按1:1配套;以B级结项的,按1:0.5配套;以C或D级结项的,不予配套。

  配套经费管理参照《上海政法学院课题配套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一)科研项目归档材料包括立项、中期检查、结项评审、项目成果、奖励证明等材料。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提交归档材料,不提交项目课题档案材料或者

材料不完整的项目,不予参与科研统计、科研工作量考核、奖励和配套。

第十三条 生效和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人事处、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末规

定的事宜,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2006年以前获得“优青科研基金”项目的青年教师按本办法规定的结项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