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术讲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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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术讲座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 2015-05-11 浏览次数: 47

(二○○五年五月制定)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学术氛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术讲座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科研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管部门

学院党委宣传部为开设学术讲座的主管部门。科研处负责学术讲座的审核和组织工作。

各系、部门拟举办的学术讲座,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 举办部门职责

(一)举办部门负责统筹拟定学术讲座的举办计划,对拟举办的学术讲座进行审核、协调和效果反馈。

(二)举办部门可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确定讲座选题和拟邀请的主讲人。

(三)由校内教师开设的小型讲座由各系、部安排,同级党组织对讲座的内容负责,并向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条 讲座要求

拟举办的讲座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内容积极向上、健康有益,反映学术前沿成果或者某个领域的最新科研信息,对听众确实起到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培养能力的作用。

讲座应面向全院,听讲人数不应少于 50人。

第五条 主讲人要求

讲座的主讲人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院内讲座主讲人资格可适当放宽),在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或者突出业绩。

第六条 读博人员的讲座

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学院教师,可以向科研处申请开设学术讲座,向学院师生传达所攻读专业的学术前沿信息或者自己的最新研究成果。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举办部门拟邀请校外人员开设讲座的,应提前至少 10个工作日内将拟举办讲座的主讲人、讲座内容、听讲对象、时间、地点等相关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在讲座举办前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回复举办部门,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条 涉外讲座

邀请国外、境外专家学者开设讲座,应提前 30个工作日向科研处报告学术讲座的名称、主讲人的背景、入境手续、讲座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规模、主持人、讲座意义、经费以及来源等事项,并由科研处负责提请学院向司法局外事管理部门申报。

外单位邀请国外、境外专家学者入境后,顺访本院并举办讲座的,应提前 10个工作日将前款规定的内容向科研处报告,并由科研处负责提请学院党委宣传部和院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协调与组织

经审查批准后,分管部门应会同举办部门认真做好协调、组织工作,配合接待好主讲人,确保听讲人数、听讲秩序和讲座质量。

需要使用场所和音响设备的,举办部门应提前 3个工作日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使用手续。

需要安排主讲人用餐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和标准办理。

第十条 教授例行讲座

本院教授应该每年至少开设 1次面向本院师生的例行学术讲座。

第十一条 讲座经费

举办讲座的经费,由科研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在专门经费中列支。

(一)请院外知名专家学者开设讲座,可根据不同情况,每次支付 500-1000元(含交通费),特殊情况报学院批准。

(二)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学院开设讲座,内容具有特殊水平的,报请院长批准后,可酌情提高付酬标准。

(三)本院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外开设的讲座,根据其授课酬金的标准和 1小时折算为2课时的方法计算,每次讲座的酬金不超过4个课时。

(四)在读博士开设的讲座,经本人申请不领酬金的,可折抵课时,但每年仅限一次,每次不超过 4课时。

第十二条 生效与解释

本规定自 2005年6月1日起实施,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